未執行「汰弱留強」 新竹市政府仍遭監察院糾正

2015-09-10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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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取自新竹市政府網站)

新竹市政府。(取自新竹市政府網站)

今年2月新竹市政府啟動「汰弱留強」機制,以「人力活力」為由精簡市府人事,引發市府人事震盪。監察院10日通過監委王美玉及仉桂美的糾正提案,認為市府於2月底通知95位臨時人員「不予續聘」,違反《勞基法》有關雇主終止不得任意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預告終止必須依法至少10天前告知的規定,要求市府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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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監委指稱的95位臨時人員,都獲得續雇

針對監院糾正,新竹市政府發布新聞稿表示,監委指稱的95位臨時人員,都獲得續雇,現在也都還在市政府上班,不解為何監委要糾正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長林智堅為活化人力,今年2月對新竹市府所屬約聘人員與臨時人員,依據經費效益、工作考核與人員專業度等,進行綜合評估的「汰弱留強」機制,於2月25日發函通知下個月起不予續聘。林智堅接受監委約詢時表示,新竹市府財政負擔過重,2015年度人事費用佔高達54%,推動人事改革勢在必行。

然而根據監委王美玉、仉桂美調查,共有63名約聘人員及95名臨時人員遭無預警通知不續聘。其中臨時人員依據《勞基法》第9條之規定,其工作被認定為勞動契約,適用《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新竹市府僅為「活化人力」就對臨時人員終止勞動契約,明顯違法。

此外,有關約聘人員部分,監察院詢問勞動部後發現,約聘人員的勞動契約若屬繼續工作之性質,而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時,同樣適用《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之情事,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市府如果單方終止勞動契約,又於終止日之隔日再行僱用,顯然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相關情事。

監委批評,新竹市政府與全體約聘僱人員簽訂兩個月短期聘僱契約,並非「業務預定完成期限」,與人事法制不合;又不續聘僱標準未公開透明,且「汰弱留強」用詞有損未獲續聘僱者尊嚴,顯有不當。監委表示,市府應建立制度化的考核與淘汰機制,與不獲續聘僱人員適切溝通,以符公平正義,並及早告知未獲留用者及未獲留用的原因,以利其工作交接及安排慰勞假,保障當事人權益。

新竹市政府發布新聞稿表示,一、監委指稱的95位臨時人員,都獲得續雇,現在也都還在市政府上班,不解為何監委要糾正新竹市政府?

二、有關針對部分約聘僱人員發出不予續聘通知書上的用詞,業務單位已檢討修正為人力活化。

三、至於監委盼市府針對臨時人員建立制度化考核與淘汰機制一事,市府確實長期沒有針對臨時人員進行考核與淘汰,因此從今年4月起,把臨時人員納入考核範圍,並且通過實施一套明確的管理辦法,以完備具體的考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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