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黃國昌批評,當初司法院高舉的觀審制,聽不進民間社會的訴求,也聽不下這麼多學者專家苦口婆心的勸告,先射箭再畫靶,6年過去,每一年編列3000萬元預算,大家只想問一個最簡單的問題,到底做出了什麼東西?
民間司改會今(25日)在司法院前召開記者會,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應邀發言,他質疑司法院每年編列預算3000萬,但從2010年上任至今,到底完成了什麼?他強調,大家對司法院都非常失望,自己對司法院院長賴浩敏、副院長蘇永欽更是沒有任何期待,認為兩人應馬上下台。對於總統蔡英文即將舉辦的司改會議,他表示將與時代力量全力支持,盼為台灣司法帶來更好的環境。
中央社報導,民間司改會上午在司法院門口前召開「環島司改意見送進總統府」記者會,公布蒐集到的網路及街頭民眾意見,根據司改會公布「司法哪裡有問題」的網路投票結果,得票數高前三名依序是「偵查中的不當報導,造成輿論公審」、「媒體未確實查證做出錯誤報導,傷害司法與當事人」、「受刑人出獄後謀生困難,再犯率高」。
三立報導,應邀出席記者會的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選擇在司法院前開記者會,不是對司法院有所期待,不然就是對司法院有所訴求。黃國昌說:「對於現在司法院的正、副院長沒有期待,我的訴求很簡單,請你們馬上下台,人民已經給你們6年的時間,回想一下2010年上任時,你們做了什麼許諾,跟人民承諾了什麼,到2016年的今天你們完成了什麼?」
黃國昌批評,當初司法院高舉的觀審制,聽不進民間社會的訴求,也聽不下這麼多學者專家苦口婆心的勸告,先射箭再畫靶,6年過去,每一年編列3000萬元預算,大家只想問一個最簡單的問題,到底做出了什麼東西?黃國昌表示,會全力支持總統蔡英文10月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並希望蔡總統儘速任命新的司法院長。
自由報導,同樣與會的民進黨立委顧立雄則說,國是會議應採沙漏式的審議式民主方式進行。他解釋,沙漏上方是開放收集問題,對象包括曾經或未到過法院,會使用司法的律師、甚至檢察官與法官;會議結果就好比沙漏,逐步往下滴,透過審議式民主匯集成問題的類型,找出可能改善問題的方法,最後落下來的沙,就是政策的決定。
顧也以「小燈泡案」為例,他說該案的告訴代理人就說,檢察官以偵查不公開為理由,因此被害人以外並不清楚偵查過程,但該案卻一再被報導,反而對司法有諸多不滿,對司法有不良印象,因此這次國是會議就盼能改善對偵查中案件造成輿論公審。
蘋果報導,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說,今年總統大選前,分別向國民親三黨總統候選人要求成立常態性的司改機制,並以總統的高度帶領司改,當時均獲同意,蔡英文當選總統後更具體提出召開司法國是會議的作法,司改會發起環島13天收集司改議題的活動,希望提供司法國是會議參考。
至於司改會是否支持黃國昌要求司法院正副院長下台的訴求,高榮志說,賴浩敏應為觀審制下台負責,蘇永欽則早被司改會評鑑為不適任的大法官,「就結論上而言,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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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3年5月首次申報,新制概念、放寬措施及關鍵字一次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3年5月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是什麼?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為何?本文將帶大家一次看懂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113年5月首次申報,其實CFC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其立意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區(如開曼群島)的受控外國企業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藉此保障整體國民的權益。
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說文解字,CFC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縮寫,中文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代表受控,包括透過股權或實質控制,Foreign指低稅負的外國,最後一個
Company代表企業,包含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結合CFC這3個英文字,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這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就是CFC。
CFC制度實施前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的稅負效果為何?
●營利事業部分
●個人部分
CFC定義、納稅主體、豁免規定:CFC制度三大關鍵字一次看懂
大家不用太緊張,並不是每個個人或每家營利事業都會適用CFC制度,以下從不同的股東身分,簡要說明哪些人、哪些營利事業會適用這個制度:
- 營利事業部分: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它在境外低稅負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關係企業,且這家營利事業及它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這家關係企業具有控制力,這家位於開曼群島的關係企業就是營利事業的CFC。營利事業應就這家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同年度所得額課稅。
- 個人部分:除符合剛剛提到的持股比率、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條件外,還多加一個條件,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才需要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個人同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扣除112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超過綜合所得稅繳稅金額,表示繳不夠,就須繳納差額稅款。
- 此外,我們在CFC制度還訂有豁免規定,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微小(微量門檻),就免依CFC制度計算CFC所得。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同時,CFC當年度消極性收入(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低於10%。只要CFC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2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豁免,但為了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設立多家CFC分散當年度盈餘來適用這個豁免門檻,又訂了防弊規定,即營利事業或個人(個人部分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即「正負相抵」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營利事業或個人居住者如果在低稅負區設立關係企業,且對它有控制權,無論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在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CFC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一方面可檢測自己有沒有CFC課稅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正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CFC新制上路,首次申報放寬措施!
為讓制度運作順利,去年度12月底財政部也修正了部分CFC制度執行細節,包括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提供首次申報的放寬措施如下:
第一項「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指上圖CFC豁免2規定中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僅考慮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第二項CFC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113年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第三項放寛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CFC首次申報,你準備好了嗎?
今年是CFC制度實施後的首次所得稅申報,呼籲大家多多使用網路或手機報稅,不只省時、方便,還能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的交通時間及等待時間。另外也提醒大家,務必在所得稅申報前先檢視個人或營利事業是否適用CFC制度,如果適用,就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果對於申報文件的準備有所疑問,也可以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反避稅專區(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查詢,或透過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了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