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0容忍 沈智慧提出5項修法 嚴懲公務員、民代及政黨公職酒駕

【綜合報導】立法委員沈智慧與「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TADD)秘書長林美娜,今(15)日共同召開記者會,主張「酒駕0容忍」。沈智慧提出針對政黨公職人員的「酒駕五法案」;林美娜則呼應說,全國公民團體將聯合宣示,針對2020大選,「拒絕政黨提名酒駕前科者」。

沈智慧說,酒駕是全民「公」敵,防制酒駕「自律」,政黨公職和政務官、公務員應率先示範。她提出的「酒駕五法案」,修法主旨「各政黨都不應提名酒駕前科者為候選人,酒駕前科者不得擔任政務官,酒駕新犯立即拔除,地方政府秘書長、一級局處首長,公務員酒駕均不得陞遷,並接受懲戒」。

沈智慧展示「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蒐集近期政黨公職人員酒駕記錄表,其中包括藍綠兩黨的政務官、特任官、民代、民代助理(包括曾任)等。沈智慧說,「有酒駕前科而現任的政務官、機要,應立即拔除,才能展示政府回應民意的善意」。

「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秘書長林美娜說,多個公民團體聯合推動今(2019)年為「醫療、警察、消防界 零酒駕目標元年」。但是一、二月間就有警消人員被查獲酒駕。她呼籲警政署長、消防署長應該嚴格督促。林美娜說:「如果這些人員酒駕了,隨時傷害甚至殺害別人,怎麼去執行救人任務?」

沈智慧針對各政黨及公職、公務人員的「酒駕0容忍」法案,包括:

一、「行政院組織法第5條、第12條」法律修正提案:

各政黨政團或是個人曾犯酒駕、毒駕者都不應提名任命其為政務官、政務委員及任何政務職務。提案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5條、第12條」,曾犯酒駕、毒駕、拒測、再犯者不得擔任政務官、政務委員及任何政務職務。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法律修正提案:

提高酒駕罰則自民國94年大翻修迄今14年共歷經20次的修法,都無法有效遏止,其因或有中央民意代表無法以身作則,徒法不足以自行。特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曾犯酒駕、毒駕、拒測、再犯者不得參選民選公職人員。

 

三、「地方制度法第26條、55條-58條」法律修正提案:

曾犯酒駕、毒駕、拒測、再犯者不得參選民選各級公職人員,地方政府秘書長、一級局處首長,甚至區長,一旦有酒駕紀錄者不得任用。

 

四、「公務人員陞遷法」法律修正提案:

公務人員陞遷應將是否曾犯酒駕、毒駕因素納入,特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對犯酒駕條例中,酒駕、毒駕、拒測、再犯者不得陞遷。

 

五、「公務員懲戒法」法律修正提案:

公務人員酒駕懲戒法無針對犯酒駕、毒駕行為者,爰修法具體明確納入對犯酒駕、毒駕行為者應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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