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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

S/C/W/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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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

組  織

 
 
S/C/W/46

1998年7月6日

  (98-2690)
  原文:英文
服務貿易理事會 翻譯單位:行政院環保署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環境服務業

秘書處提供之背景資料 

一、前言

    本文內容主要係討論服務部門分類表(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 SSCL)所定義環境服務業之貿易,而不討論服務貿易與環境之關聯,也不會分析環境法令對服務部門之影響。

    全球人口密度以及能源、化學品及其他物質生產量之增加,使得污染及環境劣化問題更趨嚴重。社會所面臨之挑戰為如何以符合經濟效益之方法處理環境污染問題,消除環境服務業貿易障礙有助於面對前述挑戰。自由化將降低成本、改進品質以及增進服務類型之多樣化。降低處理負面環境外部效應之成本以及增加解決方案之可取得性等誘因,提高民眾及公司採行此等服務之意願,進而提升環境品質。企業遵行環境標準之成本降低,最終產品價格亦將隨之降低,消費者從而受益。

    根據歷史經驗觀之,主要的環境服務業項目包括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置、清理路面、公園及湖泊等,都是由政府部門提供,因此環境服務業貿易之機會通常是受到限制的。其原因為,該等服務類別具有公共財特性,私人企業無法由提供此等服務獲取利益;另某些環境服務業如污水下水道服務,須要特別之管線分佈或蒐集網,建設此等網路架構所需之高投資成本,嚴重阻礙市場進入,而使此等類別之環境服務業傾向自然獨佔,政府也不容許此類具自然獨佔特性之私人企業存在,以免損及消費者權益。

    近幾年由於要求以合乎經濟效益之方式達成環境目標之壓力突起,創造了環境服務業之市場。日趨嚴格之環境法令以及消費者環境意識之提升,造成採購環境服務誘因之增加,政府轉為和提供環境服務之私人部門洽談,自然獨佔之情勢漸趨瓦解。即使仍有部份無法避免之獨佔市場,也漸以規範管理私人企業營運之方式替代原有之公有經營。此等改變將使更多環境服務業進入市場,而外國企業透過商業據點設立提供服務之型態,將日趨重要。 

二、環境服務業

(一)定義

      推動環境服務業貿易自由化之首要工作為,「環境服務業」之定義與分類。烏拉圭回合談判期間所建立之SSCL,主要係根據聯合國暫行中央產品分類(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CPC),將環境服務部門定義為包括:1.污水處理服務1(CPC 9401);2.廢棄物處置服務(CPC 9402)2;3.公共衛生及類似服務(CPC 9403);4.其他環境服務等類別。其他環境服務類別雖未指定專屬CPC號列,但通常係指CPC環境服務分類之其他項目,包括廢氣處理(CPC 9404)、噪音降低(CPC 9405)、自然景觀維護(CPC 9406)以及其他(CPC 9409)。

      由環境政策觀點而言,SSCL之環境服務分類無法涵蓋所有對環境有利之服務,環境工業由傳統之污染管制及復原/清理活動,發展到污染管理、清淨技術及資源管理活動,OECD與歐聯統計局發展之OECD/Eurostat分類表,即涵蓋更全面性之環境工業定義。分類對照詳如表1。

      SSCL分類指引不具拘束性,會員可自由採行分類系統,亦可集體決定與CPC不同之環境服務分類。如現行屬其他非為環境服務類別之項目,被歸為新的環境服務類別時,則應自該項服務類別排除。此意謂目前GATS分類中屬教育、工程及建造服務之類別,應重新定義以避免涵蓋相關環境之活動。擴大環境服務分類範圍雖有執行上之困難,惟其優點為,顧及環境服務提供項目之全面性,如整體廢棄物管理服務之供應者,可能需要自由之市場進入條件,包括廢棄物處置、相關工程、建造及管理服務等之市場。此外,以廣泛性定義為基礎(即不限污染管制之服務)所採行之自由方案,較能創造企業採行清淨技術及資源管理之誘因,並可在第一線就達成污染預防之目標。

      待討論之問題:

      1.定義新的環境服務分類後,是否可促進服務承諾項目?或維持現行會員自行選擇分類之彈性即可?

      2.在具多重目的之服務類別下,以環境或其他目的為根據,區分政策目標類別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環境服務部門之規模及結構

1.產出及雇用

    每個國家就環境服務業統計之定義與分類多不相同,例如各國對家庭垃圾之清運、飲用水供應及節約能源等活動是否可歸類為環境服務業之認知,即不相同,而且少數國家並未單獨就環境服務業進行統計。根據UNCTAD1994年以SSCL之環境服務業分類項目統計代表性工業國家之結果,環境服務業之產出低於全部服務業產出之0.5%,然此等數據並未將政府服務之產出列入。

    就環境工業之單項觀之,水及廢水管理、廢棄物管理及空氣污染管制為OECD會員國排名前三名之重要項目。然並非每個OECD會員國均是如此,如美國最重要之項目為固體廢棄物管理,日本則為空氣污染管制(詳表2A)。環境工業之雇用情況,亦是依定義之不同而異,OECD會員國之環境工業雇用人數低於全部勞動力之1%(詳表2B)。

    1996年全球環境市場(包括設備、服務、資源)為US$4,530億,其中服務類為US$2,290億(表3)。服務類之前二大項目為固體廢棄物管理(US$1,020億)以及水處理服務(US$650億)。美國、西歐及日本環境市場之總和為全球環境市場之87%,然此等市場之成長明顯下降,其主要原因是工業部門已高度符合法令規定,且新環境法令之公布已較少見。反觀非洲、亞洲及拉丁美洲之市場雖僅占全球市場之7%,惟預估該等區域環境市場之成長率將急速竄升(10%以上),分析其因為經濟與人口成長、都市化之增加、環境法令趨於嚴格、納入國際環境標準及其執行、來自消費者及社區之壓力。

    由表4以美國情況更進一步觀察環境服務業個別項目之發展情形觀之,固體廢棄物及水處理為目前收益最大之項目,同時也是近幾年發展最迅速之項目,最大之水處理公司也是環境服務業資本密集度最大者,固體廢棄物管理之收益及資本密集度雖居於第二位,惟其雇用員工數最多。

2.公共部門之重要性

    由表4可知,美國廢水處理絕大多數之收益是由公共事業獲得,即使美國已是一個具相當程度民營化之國家。歐聯之水處理亦是由公共事業部門所掌控。英國在1989年進行一項最徹底的改變即是將十個廢水處理公共事業全數民營化,法國也有三分之二之廢水處理由民營公司經營,馬來西亞正在進行污水系統之民營化工作,印尼、菲律賓及泰國則展開BOT計畫。雖有前述民營化之發展,德國及日本等其他國家則仍如同美國,維持由政府公營部門負責廢水處理之工作。

    固體廢棄物管理之情形則稍有不同,在美國僅有三分之一之總收益係來自公共事業,英國、法國、日本及德國固體廢棄物之公營比例估計分別為50%、60%、70%及75%。很多國家之地方政府仍經營固體廢棄物管理,惟長期發展趨勢仍以民營化為主。

3.市場結構

    環境工業近年之發展趨勢,係朝向購併為大企業發展,一項研究美國環境工業購併情形之報告,即稱企業規模優勢及消費者喜好,促使大企業之形成及收益之增加,同時更能與小規模對手抗衡。造成大型企業佔優勢之原因為,環境技術之發展更為複雜及更具整合性,加重小型企業之財務負擔;法規更趨嚴格;消費者對企業處理之責任及監測之要求更為重視。美國1987年至1991年間環境服務業之購併風潮以年平均56%之速率成長,至1991年購併案計有223件,據最新之調查報告顯示,美國民營市場之半數係由前十大企業所囊括。

    即使歐聯之購併情形不若美國,但水處理市場仍係由少數大型企業所占有,廢棄物管理則按處理項目之專業性而定,然根據工業報導,法國民營市場之半數由前二大企業掌控,英國則由前六大企業占有半數民營市場。與環境相關之服務業市場如技術工程、環境顧問及管理服務等,亦多由大型工程公司所掌控。中小型企業則轉型為提供特定專業性服務,成為大型計畫之次受委託執行者。

4.技術趨勢

    各項環境服務業所運用之技術已多年未有重大改變,廢水處理及固體廢棄物管理通常係使用成熟、不具專利性之技術,而空氣污染控制技術之發展亦多已成熟。然而以市場導向為原則所發展之新法案,促使前述情況發生變化,環境工業轉變為以技術導向為主,並以技術為最主要的競爭工具,研發費用逐日升高,一般大型多國環境服務企業,將收益之8-10%作為研發費用,引導各項環境服務業之新技術發展。前述法令及技術之發展,使得環境服務業由傳統之管末處理轉為運用清淨技術,在發生源即減少污染物之排出。

    待討論之問題:

    1.在不同國家,由公共事業提供環境服務之重要性?此類供應型態在環境服務業次分類之變化?

    2.某些類別密集度增加之趨勢是否值得進一步考量?就某些特定分類項目中,最佳之操作規模是否應大於市場規模?各國情況是否有所不同? 

三、環境服務業貿易

    大部分環境服務業多係透過商業據點之設立及自然人呈現之模式提供服務,當然不排除以其他服務模式提供環境服務。在缺乏環境服務業貿易統計資料之情況下,難以對此等貿易大小及服務模式之重要性等獲得具體概念。由於很多國家已根據OECD/Eurostat之分類原則蒐集資料,咸信將可改善前述情況。

    就某些特定國家,存在環境工業之統計資料,包括貨品及服務,由水處理與空氣污染防制之設備及化學品到諮詢與廢棄物管理服務等。此等數據顯示,1992年美國、德國及日本在環境貿易方面已獲取很大盈餘,而台北、墨西哥及加拿大則為淨進口者(表5A)。小型國家如芬蘭及挪威,具有高度國際導向工業,其出口量雖占生產量之一半,但仍不是全球市場之主要占有者。按最近之報導,澳大利亞、加拿大及英國之企業已致力於擴張環境市場之出口。

    由於經濟成長、國際化及環境意識之增加,預估未來東亞、東南亞、拉丁美洲、中及東歐等地區之環境市場及國際貿易機會將迅速成長。其中拉丁美洲之小型開發中國家將仰賴進口以滿足國內需求,其餘國家雖然致力構建國內工業之能力,但環境產品之貿易逆差預期仍將增加。

    以美國1996年統計資料顯示,環境服務業之進、出口值約為總體環境進、出口值之20%,最大的環境服務業出口類別為固體廢棄物管理與顧問工程,水處理則為最大之進口類別,除了水處理類別外,其餘環境服務業類別均是淨出口。(詳表5B)

    環境服務業將逐漸轉為貿易導向,特別是較為成熟之領域如廢棄物及水管理及空氣污染防制。採行全球環境標準可擴張全球市場,而公共事業之民營化及解除管制則可增加外人參與之機會。環境服務業之整合及企業規模之擴大,亦可導致更全面性之國際化。

    表6為評估某些國家及區域之企業成長及潛在競爭優勢情形,德國、法國及義大利企業具有廢水處理優勢,美國企業在監測與復原方面占有優勢,日本企業在空氣污染防制方面具競爭優勢。國內環境問題及法規促使企業在不同領域創造競爭優勢,如日本在空氣污染方面之法規較為嚴格,因此在這方面之市場居領導地位,美國在有害廢棄物之競爭優勢則歸功於該國相關毒性物質之管理法規。此外民營化亦為造成競爭優勢之主因,如美國固體廢棄物處理之民營化、法國及英國水處理之民營化,均使得該等國家在完成民營化之領域居全球主導地位。馬來西亞之廢水處理廠在民營化後,已準備仿效法國水處理公司,進軍太平洋區域之市場,提供整體廢水處理服務。(詳表6)

    表7則為1995年占全球營業額20%之前五十大環境公司一覽表,包括貨品及服務之供應。多數公司之環境服務項目非常多樣化,銷售對象絕大部份是國內需求者,如美國僅9%之營收係來自海外事業,但日本及德國環境工業產能之20%係為出口。

    待討論之問題:

    環境服務業之貿易模式及各模式之相對重要性為何?貿易模式之於環境服務類型之差異? 

四、貿易限制及法規結構

    前言中提及政府提供環境服務之原因,如該等服務(下水道污水處理服務)具自然獨占之特性或屬公共資產如公共區域之清理,政府部門擔心民營公司自然獨占後會影響消費者權益,而屬公共資產之環境服務,如為民營企業經營,其是否可獲得合理利潤,亦是政府部門所憂慮的。但此種情況已有所改變,雖然獨占市場結構是不可避免的,但政府可透過規範私人企業之方法加以因應,遇屬公共資產之問題時,則可透過簽約委辦方式,由民營企業提供此等服務。既然此等服務已轉為市場化型式,則應注意是否會對外人參與造成障礙。

(一)明顯之貿易障礙

    主要環境服務之供應者多係透過設立商業據點之服務模式提供服務,因此限制企業設立商業據點及由其母國內雇用該國國民之障礙者,勢必影響此等服務之貿易。

    一般外人投資規範及其針對特定部門別之規定,嚴重影響很多國家的市場進入條件,外人投資限制包括外人持股比例、企業體合法實體型式之規定(如要求應為地方性公司組織)、特定資產之所有權(如掩埋場及污水系統)以及運作範疇(如限制分公司數量及地點)等。同樣地,要求與當地供應者聯合投資,將削減外人投資決定最佳企業安排之自由。再者,應用經濟需求測試決定是否允許新投入者,將降低透明化且使管理者擁有極高決定權。

    就勞力密集度高之部份環境服務業,如垃圾處置,則會受限於自然人的移動。有關員工之國籍要求,將使企業無法透過國際招募降低員工成本。對經理人員及主管級之住所要求,會對外國供應者造成不利影響。此外,移民政策、簽證限制及社會安全之費用與程度、稅制、自製率規定、對外國工作人員之差異規定等,均會有所影響。

    待討論之問題:

    -限制環境服務業貿易之措施為何?某些措施是否較常為人所採用?某些供應模式是否較容易受到限制?

    -是否能區分適用所有服務業部門之貿易限制措施與僅適用環境服務業之貿易限制措施?

    -近年環境服務業貿易是否已有顯著之自由化?促使某些國執行自由化之政策考量為何?此等國家之實施經驗為何?

(二)政府採購

    雖然政府部門已逐漸終止提供環境服務,但政府採購仍在環境工業扮演極其重要的角色,其原因為相關公共資產之服務業市場仍無法全然由私人企業經營,即使公共服務已民營化或委託私人企業,政府部門仍有採購此等服務之必要。公共部門花費相當部份之環境費用在水及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及回收、清理污染場址等方面。OECD會員國公共部門及私人部門所付出之環境費用大致相同,而開發中國家中公共部門所負擔之環境費用約為該國家總環境費用之70%。

    目前有26個會員簽署WTO政府採購複邊協定,幾乎所有簽署會員將SSCL所列之所有環境服務業類別納入政府採購承諾項目3,惟並不表示,此等服務之所有採購均係以不歧視方式進行,而環境服務業採購之歧視程度甚難掌握及量化。根據1998年OECD的一項研究,在OECD會員國環境服務業採購市場,約有8-18%是偏好國內供應者,很多採購行為只是簡單地就排除國外供應者之參與。

    待討論之問題:

    -公共採購扮演顯著角色之環境服務業類型?此等類型是否因國而異?

    -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及執行等符合服務業不歧視原則之程度?

(三)促進出口政策及發展協助

    政府所採行之出口促進政策如出口授信方案及專案補助等,有可能造成環境產品貿易之扭曲。

    待討論之問題:

    -出口促進政策如出口授信及專案補助是否影響環境服務業貿易?

(四)國內法規

    環境服務業受到相當多政府規定之影響,如規範工業之環境法令會影響對環境服務業之需求;以及直接影響環境服務業之規定,如都市計畫限制處置場址之地點。法規之設計係為改正市場缺點,如係非為達成政策目標所必要之規定,將造成額外之成本負擔、價格提高、以及不合理減少消費者之選擇,此外,法規若限制供應者之決策方向或競爭條件,將失去效率,因此關鍵問題是,法規是否能以最低之經濟成本符合政策目標。

1.環境法規

    造成過多污染之未管制經濟(unregulated economy)已喚醒制定一系列法規之回應,傳統上政府仰賴直接管制方式控制污染物之排出,如美國1970年清淨空氣法規定三項主要污染物之排放容許值應降低90%,或規定企業應削減破壞臭氧層化學品使用量。此等命令式及管制式之法規經常受到未將邊際成本及邊際利益納入考量之批評,而且未達到最佳有效控制污染之結果。

    為避免直接管制所衍生之問題,近來已漸強調以經濟誘因代替管制,方式之一為運用排放費,向企業課徵相當外部損害效應之污染稅,此實則為環境外部效應內部化,使企業正確面對所有與其活動相關之外部社會成本。最近一項創新方式為運用可交易排放許可(如美國1990年空氣清淨法修正案),由政府決定污染程度並分配適當的許可數量,許可價格(即排放費)則由許可市場之供需決定。如知道成本明細,可交易排放方法與排放費方法具相同結果,惟一不同處係,由排放費獲得收入的是政府,而不是取得許可者。消費者之環境意識、污染者及受影響團體間之私人諮商、以及有效之責任規定亦可發生效應,例如降低污染及選擇清淨技術之誘因,亦可能來自消費者對遵行自願性標準企業所生產產品之喜好。

    鑒於法規之於環境服務業市場之重要性,該等法規本身有可能反而會對環境服務業貿易造成障礙,政府及環境機構有可能傾向使環境法規符合國內供應者(或偏好之國外供應者)之長處;開發中國家環境法規之訂定若係接受其他國家技術支援者,則其市場有可能偏好提供技術支援國家之供應者。法規及其執行所產生之成本、延宕或不確定性亦可能造成貿易障礙。前述因素實際已反映在相關環境產品之貿易,咸信也可能對環境服務業貿易有所影響。

    環境規範之設計應確保不會造成技術性貿易障礙,購買者應可自由選擇對環境品質產生「相當」效應之不同技術,而不是被迫購買國內之特定技術。誘因導向之方法容許企業決定限制環境危害之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OECD會員國已朝對貿易有利之環境政策工具發展,如訂定周邊環境品質標準之基準,以及運用市場導向誘因。

    待討論問題:

    -現行法規是否為達成相關目標之最有效方式?

    -環境服務業技術性貿易障礙問題之嚴重性?

    -環境法規之改變是否會影響環境服務業需求型態以及環境服務工業之結構?

2.獨占之管制

    當私人企業以獨占型式提供環境服務,政府通常會認為有必要管制價格以及品質,即使獨占權是拍賣給,符合品質要求且價格最低之投標者,通常也會事後管制服務標準。在某些情況,政府會管制公共事業部門之價格及/或利潤,愈來愈多因應不可避免之地區性獨占的法規改革,如類比標準(yardstick)競爭,視其他獨占者之績效決定每一個地區性獨占企業之利益4。其他符合自然獨占條件之情形,如污水蒐集,仍可在其相關分支部門(如污水處理)建立競爭條件,而所面臨之法規挑戰為,確保獨占者在其必要服務之定價策略上不會超收或歧視,此可能為GATS第八條就獨占及排他性服務業者之規範範圍。

    待討論問題:

    -GATS第八條是否可確保提供環境服務之獨占企業不會歧視?是否有建立支持競爭法規原則之案例?

(五)衍生自貨品貿易障礙之效應

    環境貨品及服務之提供逐漸趨向整體性,此可能以橫向方式提供,如經由某一家公司或數個公司組合,為執行一項整體環境計畫提供貨品及專業;或以縱向方式提供,透過不同專業領域之公司,如建造及工程等,提供整體性服務。環境服務業之重要性已逐日提升,且在污染及資源管理計畫中逐漸與環境技術及產品之有效利用整合,因此環境貨品之國際貿易障礙,會抵消環境服務業國際貿易自由化之利益。

    待討論之問題:

    -貨品貿易障礙是否較其他障礙更為影響環境服務業貿易?此等障礙要如何解決?

    未提供智財權保護之國家,會限制環境服務業之出口,例如,一項對水及廢棄物工業供應商之調查顯示,缺乏智財權之保護,不利於採用更為複雜技術之供應商的競爭性。通常如無法從具專利性專業或技術中獲取回饋,可能導致提供服務意願之降低,然實務上,智財權問題在環境工業中尚不是優先議題,尤其是就環境服務業而言,智財權之抄襲或濫用尚不多見。

    待討論之問題:

    -智財權保護議題與環境服務業之關聯性? 

五、現行承諾之分析

    會員之承諾包含環境服務業貿易自由化之程度為何?而此等承諾目前仍為限制之程度為何?由於會員之政策在實務上有可能較其所承諾者更為自由,而且會員並沒有在承諾表中,詳加陳述所有限制措施之義務,因此以下之討論係針對服務業承諾表中就環境服務業之限制,須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會員都將環境服務業列入服務業承諾表中。

    在檢視承諾程度時,應注意三項區分,其一為全部拘束(full bindings),表示針對特定服務供應模式之市場進入與國民待遇,所有服務部門別之供應均受到拘束;其二為完全開放(no bindings)相關服務供應模式之市場進入或國民待遇,未受到任何拘束;其三為有條件之拘束(limited bindings),即相關服務之供應,受到部份限制,如地理區域、部門別或供應模式之限制。

    目前計有38WTO會員承諾至少乙項環境服務業部門別,各單一部門別之承諾會員數分別為:污水處理服務(29)、廢棄物處置服務(29)、其他環境服務(29)、公共衛生或類似服務(30) (詳表8)。提出承諾會員之GDP約占全數會員GDP之86%(詳表9A)。

    表9A及9B係整理服務業承諾表資料之統計,由於相關第四類供應模式(自然人移動)之承諾甚少,因此以下分析以前三類供應模式為主,即跨境供應、國外消費及商業據點。會員承諾之拘束內容及限制有很大差異,對所有三類供應模式提出完全自由化之承諾仍屬少見,只有厄瓜多爾承諾所有環境服務業之自由化,盧安達則就公共衛生及類似服務之部門別提出完全自由化之承諾。

    如前所述,環境服務之提供就跨境供應及國外消費等二模式,雖然有所限制,但其對某些支持性服務之促進,仍有所助益。會員對跨境供應模式實用性之判定,有所差異,在三項部門別中,各有10會員(超過參與會員GDP總數之60%)表示,跨境供應不具技術可行性,其他會員則提出全部承諾或不受拘束承諾。在每一項部門別,對國外消費模式提出全部自由化承諾之會員(介於12-25個)多於對跨境供應模式提出完全自由化之會員(介於3-5個),此外沒有一個會員就商業據點模式提出不拘束承諾,大多數都是屬有限制之承諾。

(一)橫向性限制(Horizontal Limitations)

    由表9B可知,橫向性限制嚴重地限制商業據點模式,對跨境供應及國外消費等二項模式之影響則較輕微,然某些會員已在其承諾表中說明,所有支付及匯兌均須經過許可,由此將影響所有四類模式。影響環境服務業商業據點模式之主要橫向性限制包括,許可要求、經濟需求測試、不動產購置或租賃之限制、財產所有權之限制、負責人之居住要求、稅及補貼措施等。對自然人移動之承諾則多數偏向限制商業拜訪者以及某些公司內部之調任者,如經理人員、執行人員及專業人員。此等有限制之承諾通常併有配額規定,以及外籍人士居留期限之嚴格限制,但對低階技術性質之工作人員(如廢棄物處置服務),則無任何限制。

    環境服務業全面性限制之二個案例分別為,歐聯及土耳其之承諾表中,將公共事業部門列為橫向性限制之項目,蓋因國家級或地方級之公共事業部門,多半是政府部門或完全委託私人企業執行。

(二)部門別範圍之限制

    承諾事項歸類為「限制」之第二個理由為,數個會員選擇限制承諾所涵蓋之部門別(見表10),某些係將承諾事項涵蓋範圍僅限顧問性質之服務,或不包括公共服務功能者。根據GATS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執行公共服務功能而提供服務者可排除適用,惟公共服務功能何時應為GATS規範或不應為GATS規範,則仍有疑義。

    銷售是否基於商業基礎是一個關鍵問題,首先,商業基礎之觀念仍不明確,服務若是基於商業基礎提供,則不論所有人為公有或私有,該部門應受到GATS規範,且為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所規定之應諮商承諾項目。政府若已將某些服務以區域性獨占性質予以民營化,且由政府(而不是個人使用者)支付該私人企業,情況則將有所不同。一派之觀點認為,此等仍屬GATS第一條第三項所定義政府部門提供之服務,蓋因其係以非商業基礎提供服務且其仍維持區域性獨占型式。另一派說法則為,此等服務由政府採購,採購行為本身應受GATS第十三條以及未來任何有關採購規定之規範。由於目前缺乏服務事項之政府採購多邊規範,因此前述議題之討論仍未有定論。

    待討論之問題:

    -是否有必要釐清政府部門所提供之環境服務業?

    -是否有必要釐清相關政府部門提供服務(GATS第一條第三項)之政府採購(GATS第十三條)範圍?

    -承諾事項排除適用某些環境服務及由地方、區域、中央政府所有及營運或委託營運之公共服務之政策理由?

(三)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之限制

    就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而言,特定部門別限制之情形相對較低,數個會員要求環境服務提供者應取得許可(見表11)。許可規定有時可作為實施數量限制之措施(如GATS第十六條有關市場進入之限制),或用以歧視國人及外國供應者(即不符合GATS第十七條國民待遇義務),均應列為承諾事項。

    待討論之問題:

    -會員承諾事項涵蓋環境服務貿易自由化之程度?

    -承諾事項中仍然生效之限制情況為何? 

六、結論

    由前述討論得知,政府部門仍深入參與環境服務,但其角色逐漸改變,身為環境服務之主要供應者,政府部門所扮演之角色,既是採購者也是管理者。當改變方向係朝發展環境服務市場進行時,此等服務之貿易量將有所增加,然環境服務仍有相當大之自由化空間及GATS承諾諮商,特別是自然人移動模式。推動本領域之下一回合諮商,有必要討論某些基本問題,首先,核心環境服務如污水及廢棄物處置等,屬GATS第一條第三項定義範圍(政府主管機關提供之服務)以及第十三條(政府採購)規範之成份有多大,似乎不是很清楚,且受GATS其他規範之成份有多少?第二,有必要釐清GATS第一條第三項以及第十三條之區分。

    待討論之問題:

    -目前已完成環境服務自由化之多寡?

    -是否有必要釐清GATS規範範圍之領域?

    -為更進一步自由化環境服務貿易,應加強政府採購(GATS第十三條)規範,以及相關國內法規如技術標準(GATS第六條第四項)規範之程度? 

七、其他資訊來源

    APEC:APEC1997年11月貿易部長會議同意追求數項部門別之自願性自由化,包括環境產品及服務。

    Environmental Business International, Inc. (EBI), San Diego:EBI已接受美國環境保護署委託,完成乙項研究計畫「全球環境工業:市場及需求評估」。

    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ITC):ITC已完成「環境工程及支持服務:開發中國家出口商手冊」。

    OECD:進行OECD會員國及數個開發中國家中,數項部門包括環境服務之貿易障礙評估計畫。

 

     表1:環境服務業SSCL與OECD/EUROSTAT分類之對照表

SSCL(包括CPC之其他類) OECD/EUROSTAT
A.污水處理服務(CPC 9401)

污水移除、處理及處置服務

不包括水之蒐集、純化及輸送服務(CPC 18000)

不包括下水道之建造、修復及變更(CPC 51330)(GATS 3B環境工程建造服務)

廢水管理

相關之廢水及冷卻水之蒐集、處理及輸送之設計、系統操作或其他服務之提供,包括廢水處理系統、廢水再利用系統、水處理系統之設計、管理或其他服務。

B.廢棄物處置服務(CPC 9402)

C.公共衛生及類似服務(CPC 9403)

廢棄物處置服務:

廢棄物蒐集與處置服務;垃圾;碎物;及廢棄物(家庭、商業及工業)之蒐集服務;清運服務及處理服務;廢棄物減量服務。

不包括廢棄物及廢五金之處理及販售(CPC62118與62278、GATS 4配送服務)。

不包括環境議題之R&D服務(CPC85、GATS 1C 企業服務(R&D))。 

公共衛生及類似服務:

包括戶外清理、剷雪(冰)服務。

不包括住宅消毒/撲殺服務(CPC 87401、GATS(1F)(0)-其他企業建築清理服務)。

不包括不定期對農業、狩獵與森林之害蟲控制服務(CPC 88110、GATS1F(f))。

固體廢棄物管理

系統之設計與操作或有害與無害固體廢棄物之蒐集、處理、管理、運送、貯存及回收服務。包括回收廠之廢棄物處理(廢棄物與廢五金之蒐集)、操作之設計及管理或其他服務。包括戶外清理及街道、人行道、公園等之清洗等服務、低量核廢料之處理服務。

不包括高量核廢料。

不包括由回收之廢棄物或廢五金再製新產品及此等物質或產品後續利用之服務。

D.其他服務

廢氣之清理服務(CPC 9404)

污染物之排放監視及管制服務,不論是移動或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於大氣環境中之濃度監測、管制與減量服務。

空氣污染管制

設計、管理系統或提供由固定與移動污染源移除與處理廢氣及微粒物質之其他服務。

消除噪音服務(CPC 9405)

噪音污染監測、管制與消除服務等,都市地區相關交通噪音之消除服務。

噪音與振動減少

設計、管理系統或提供降低或減少發生源與擴散源之噪音與振動的其他服務。包括音源與防音屏與街道披覆之設計、管理或其他服務。

自然與景觀維護服務(CPC9406)

生態體系保護服務(湖泊、海岸線及沿岸海水、乾土等及其內之野生物與棲息物種)。

環境與氣候間之關聯性(如溫室效應)研究服務,包括天然災害評估及減除服務。景觀維護服務。

不包括森林及損害評估及消除服務(CPC 881、GATS1F(f))。不定期對農業、狩獵及植林之服務。 

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如酸性沈積(酸雨)、監測、管制及損害評估服務

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之復原及清理服務

系統之設計與操作或其他服務之提供,以減少土壤與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及海水)中之污染成份。包括現場或於適當處理場所之清理系統、緊急應變及洩露清理系統。包括水及沈積物之處理。 

分析服務、資料蒐集、分析與評估

設計、管理系統或其他服務之提供,以採樣、測量及記錄環境媒介之特性。包括單一操作或網路型操作之監測場所,且涵蓋一以上之環境媒介。包括健康、安全、毒性研究及分析實驗服務。不包括氣象站。

〔企業服務-R&D自然科學及工程;CPC85〕及環境服務-其他服務,CPC9406, 9409 環境R&D

任何系統化及創新性活動,其係相關科學與技術知識之產生、改進、散佈與應用,以減少或降低任何污染物於環境媒介之排放及改進環境品質。包括清淨產品、程序及技術之創新科學與技術活動。包括改進生態體系知識及人類活動對環境影響的非技術性研究。

〔建設及相關工程服務(CPC51330)〕 相關設施之建造及裝置的服務:空氣污染控制;廢水管理;固態廢棄物管理;土壤、水及地下水之復原與清理;噪音及振動減除;環境監測;分析與評估;其他環境設施。
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亦可能為〔5-教育服務-其他〕 教育、訓練、資訊

環境教育或訓練或環境資訊之散播,由特殊機構或人士執行。包括對大眾之教育、訓練及資訊管理,以及特定環境工作場所教育及訓練。不包括一般教育制度之活動。

備註:〔〕內為SSCL歸為非環境服務類之類別。

 

表2A: OECD環境工業產出,1990              單位:%

  加拿大 美國 歐聯 日本 OECD
廢水管理

固體廢棄物管理

空氣污染管制

其他

總數

48

24

15

13

100

32

34

16

18

100

45

20

22

13

100

28

28

32

12

100

38

28

20

14

100

 

表2B:環境工業雇用情形, 1992

  雇用人數(千人)1 占總雇用人數之百分比(%) OECD估計之百分比(%)2
美國

加拿大

日本

法國

德國

義大利

荷蘭

芬蘭

挪威

瑞士

澳大利亞

1070.0

65.0

580.0

110.0

171.5

12.7

24.4

15.0

4.2

15.6

11.0

0.91

0.53

0.90

0.49

0.48

0.06

0.37

0.69

0.21

0.45

0.14

0.69

0.72

0.90

0.98

0.59 
 
 
 
 

1.36

1雇用人數係不同年(1990,1992,1993)之統計數,且係根據各國不同定義下所做的統計。

2OECD秘書處之統計,為總產出及GDP之比例,並假設該工業具平均勞工密集度(average labour intensity)。

 

 
 
表5A特定國家之環境工業貿易平衡, 1992     (百萬美元)

美國

加拿大

日本

德國

法國

英國

墨西哥

中國大陸

南韓

台北

1113

-284

478

720

14

14

-286

-19

-7

-612

 

表5B美國環境貿易, 1996               (十億美元)

  美國工業 美國市場 剩餘 出口 進口 占96年出口%
設備

水設備及化學品

空氣污染防制

儀器及資訊

廢棄物管理

程序/預防技術

 
17.5

15.7

3.1

12.0

0.8

 
16.0

15.4

1.8

10.7

0.9

 
1.5

0.3

1.3

1.3

-0.1

 
3.3

1.6

1.6

1.9

0.0

 
1.8

1.3

0.3

0.6

0.1

 
19

10

51

16

1

服務

固體廢棄物管理

有害廢棄物管理

顧問及工程

復原及工業服務

分析服務

水處理服務

 
33.9

6.0

15.2

8.6

1.2

21.0

 
32.7

5.9

14.2

8.3

1.2

24.6

 
1.2

0.1

1.0

0.3

0.0

-0.6

 
1.4

0.2

1.3

0.3

0.0

0.2

 
0.2

0.1

0.3

0.0

0.0

0.8

 
4

3

9

3

2

1

資源

水公共設施

資源回收

環境能源

 
26.4

14.3

2.4

 
27.0

11.6

1.4

 
-0.7

2.7

0.9

 
0.1

2.9

1.1

 
0.8

0.2

0.2

 
1

20

48

總計 181.1 171.8 9.3 16.0 6.7 8.8

註:統計數字僅考量透過商業據點之貿易。

 

 
表7:1995年前五十大環境公司

公司 國家 類別 環境收入(US$mil)
WMX Technologies

Generale des Eaux

Browning Ferris Industries

Lyonnaise des Eaux

Asea Brown Boveri Corp.

RWE Entsorgung

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aidlaw Inc.

Ebara Corp

Sabesp

Philip Holzmann

Severn Trent

CGEA

Noell Gmbh

Jacobs Engineering Group

Bilfinger+Berger

Buderus

United Utilities

Hochtief

Linde

Deutsche Babcock

SITA

Thames Water

VA-Technologie

Anglian Water

Bechtel Group Inc.

Kunta Water Industries

Rethmann

Degremont

Safety Kleen Corp

ICF Kaiser International Inc.

American Water Works Co.

GEA Pref.

Elyo

Yorkshire Water

CH2M Hill Cos.

Nalco Chemicals Co.

Philip Environmental

Alba AG&Co.

Thermo Electron Corp.

Ogden Corp.

Morrision-Knudsen Corp.

Air & Water Technologies

Hitachi Zosen

Ferrailes, CF

Edelhoff AG&Co

Kubota

Durr

Heidemij

Black & Veatch

美國

法國

美國

法國

瑞士

德國

日本

日本

巴西

德國

英國

法國

德國

美國

德國

德國

英國

德國

德國

德國

法國

英國

瑞典

英國

美國

日本

德國

法國

美國

美國

美國

德國

法國

英國

美國

美國

德國

美國

美國

美國

美國

日本

法國

德國

日本

德國

荷蘭

美國

固體廢棄物/多樣化

水/固廢/多樣化

固廢

水/多樣性

多樣性/設備

固廢

焚/空污/水設備

固/有害廢

水/焚設備

固廢/工程顧問服務

水/廢水/工程顧問

固廢

空污/工程顧問

顧問工程

工程顧問

多樣化

水/廢水/設備

工程顧問

設備/工程顧問

多樣化/設備

固/有害廢棄物

水/廢水設備

多樣化

工程顧問

設備

固廢

水設備

有害廢棄物/回收

顧問工程

工程顧問

廢棄物管理

顧問工程

水設備/化學品

固/有害廢

固廢

顧問工程

水處設備/顧問工程

顧問工程

多樣化

多樣化

水/回收

固廢

設備

設備/工業服務

顧問工程

顧問工程

前50大市場占有率

全球市場

10250

9910

5880

5620

5400

2970

2350

2270

2200

1960

1860

1690

1620

1590

1469

1310

1280

1210

1210

1102

1100

1070

1070

1010

990

902

900

890

880

866

849820

816

815

795

753

734

732

730

728

680

678

630

602

579

570

558

554

540

538

86530

20%

440000

 

 

 
 
 
 
 
 

1 污水處理服務係相關廢水處理之服務,旨在加速自然分解程序俾除去污染物,使放流水達於可接受之程度。

2 廢棄物處置及公共衛生服務即指固體廢棄物管理,包括產生自家庭、都市、商業區以及工廠之廢棄物的蒐集、清運以及處置。

3 韓國未列於該國服務業承諾表之項目,亦排除適用政府採購規範,美國則排除公共設施適用政府採購規範。

4 類比標準競爭(yardstick competition)是一種藉促進企業間之競爭矯正資訊性之互異(informational asymmetries),例如為管制英國之水公共事業,Littlechild(1986)提議將可能變成全國惟一獨占之情形,分割成數個地區性單位,某單一地區性單位提供服務之管制價格,可按其他地區性單位之成本計算,只要彼此無聯合行為且地區性條件類似。本方法創造降低成本之誘因,且未容許獨占者獲取過多利益。降低成本誘因之存在,係因企業可由降低成本活動中維持利益,蓋因其價格是與其他公司之成本績效有關。公司間之類似性存在時,獨占利益能維持低標準,因為工業價格符合工業成本變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