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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當代思潮讀書會】動物法醫,揭開牠們說不出的虐待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引言]動物當代思潮讀書會4月24日以「受苦的生命,文明的傷」為題,假台灣大學博雅教學館舉辦論壇。席中邀請4位來自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發表演說,從新聞事件、法律層面、醫學角度到心理學看法等,討論虐待動物的問題,會後並有「公民對話圈」交互對話,共同探討如何防止遺憾再度降臨寶島任何一個角落。以下整理黃威翔從動物法醫的面向發表分析。

「2011年剛進研究所的時候,劉振軒老師問我要不要做法醫?他說:『我們來發展動物法醫。』像2009年李念龍虐貓案,事件中受害的動物在當時就找不到人幫牠解剖、鑑別死因。」現就讀臺大獸醫專業學院的博士生、可能是台灣史上第一位動物法醫的黃威翔這麼說。

什麼是動物法醫?

Veterinary medicine(動物醫學)加forensic意指「動物法醫」。顧名思義,動物法醫內含兩個元素,一是動物醫學,一是法律用途,亦即「運用動物醫學的知識來解決法律相關問題」。

另外,過去Forensic sciences被廣泛譯為「鑑識科學」,但由於現今法律案件所需用的各式科學五花八門,凡應用於司法的科學(包括最早的法醫學),都可歸類在整個Forensic sciences之中。黃威翔說:「我覺得翻成鑑識科學已不再那麼適當,如今有人把它譯為『法庭科學』或『法用科學』;而動物法醫學底下,還可以再細分為動物法醫病理學跟動物鑑識科學,我主要負責的是前者,也就是法醫解剖的部分。」

什麼時候需要動物法醫?

最早開始需要動物法醫的是野生動物。獸醫師在野外常見大型動物死亡,牠們可能是被其他動物獵食、車禍,也可能遭遇非法捕殺。這樣的現場需要有人處理,如有犯罪可能性,則需要封鎖現場,有時還要實地解剖,了解動物如何死亡。在還沒有動物法醫之前,過去在台灣,有些法庭會委託人類的法醫來進行山羌或獼猴等的解剖。

其他還有一些動物法醫的應用時機,包括查緝非法走私、非法盜獵,只要發現各種動物製品時,就必須有人鑑識是否為珍奇物種、是非法或合法。

「不過我今天主要談的是各式各樣的虐待動物案件,讓大家了解當動物被虐待致死的時候,動物法醫可以做什麼。」黃威翔說。

動物無法言說的虐待

黃威翔認為,社會需要動物法醫,是基於一個重要觀念──「動物不會說話」。近年來,全世界開始重視這個觀念,”We are their voice."「成為牠們的聲音」,正是美國ASPCA的倡議。

另外,很多人也開始關注有虐待動物傾向的人,也可能有潛在家庭暴力與社區暴力的傾向。《獸醫指導:處理疑似虐待動物和家庭暴力案件》(Guidance for veterinarians : dealing with cases of suspected or actual animal abuse and family violence.)是紐西蘭獸醫協會出版的書,指導獸醫如何在執業時,即時發現虐待動物的跡象,以及這樣的案件可能造成後續的家庭暴力問題。

不久之前,ASPCA的研究團隊在美國獸醫病理學期刊上,發表了「動物虐待及人與人之間暴力關聯性」的論文(Animal Abuse and Interpersonal Violence: The Cruelty Connection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Veterinary Pathology),黃威翔近年赴美參加研討會時,發現上述關聯性已是當前紐約動物法醫研究的重要主題。

案件的鐵三角

任何案件都有一個包括屍體、現場、嫌疑犯的鐵三角,少了任何一項,就可能無法成案。除此之外,還有些細節元素,例如目擊證人、監視器等。至於現場,則可能分為第一、第二、第三現場。

以大橘子為例──歹徒在地下室將一隻貓掐死,過程被監視器拍下來,這是一個比目擊證人更可靠的元素,證明該地是第一現場。動物死掉之後,歹徒接著將牠裝進旅行袋裡,移往他處,所以出現了第二現場。旅行袋本身也是一個現場。最後,屍體則是一個微觀現場。

所謂屍體是微觀現場,是因為屍體被置於某個地方,會產生跡證的轉移,會具有該地的微量痕跡。比方屍體若被棄於湖邊,解剖或檢查時,動物毛髮可能會呈現濕潤,亦可能會有湖邊植物的莖葉。

虐待動物案件的調查,必須想辦法釐清鐵三角──屍體解剖、現場調查、嫌犯證詞──之間的關係與合理性,缺少任何一個要素就會形成推理的缺口,難以成案。黃威翔至今已做過許多動物法醫解剖,但最後能成案的比例非常少。

屍體就像一本書

鐵三角中,屍體是法醫的工作。推理小說有種類型叫「安樂椅偵探」,只要坐在辦公室裡,偵探就能從委託人提供的筆記本中,拼湊出整個事件的真相。

對法醫而言,屍體就像委託人提供的一本書,重點是你怎麼閱讀。過程中,有些問題可以從書上找到答案,有些找不到。「法醫的工作也非常近似這樣的偵探,我們接到委託,我們必須閱讀一具屍體,最後寫出閱讀報告(亦即解剖報告),交給委託人。」

法醫解剖跟一般解剖有何不同?實際查詢美國法醫協會網站及病理醫師網站可以得知──

從立場來看:一般病理解剖須家屬或當局同意,但法醫病理解剖具有強制性,無須家屬同意,只要該案涉及司法,當司法單位提出要求,就必須解剖。

從目的來看:一般解剖跟法醫解剖都是為了找出死因,但除了死因之外,法醫還要回答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叫「死亡方式」。另外,司法單位會有一些法律相關問題,希望能透過法醫從屍體上找答案。

從參考資料來看:除了我們普遍熟知的病史跟醫療紀錄之外,法醫解剖還須考慮到現場鑑識及嫌疑人證詞等參考資料,也就是前述所說的鐵三角,來協助還原案件真相。

從報告用語來看:一般病理醫師從接受病理解剖訓練的第一天開始,就非常習慣使用大量專業術語撰寫英文報告。黃威翔說:「我認識的法醫前輩第一天就告訴我,在台灣,法醫報告一定要用中文寫。」如何在不失專業的前提下,精確簡要地兼顧易讀性與法庭用途,是法醫解剖的重要環節。

動物法醫的六個W

動物法醫有基本的六個問題,首先是When、Where、Who──動物什麼時候死亡?死在什麼地方?有沒有人要為牠的死亡負責?這三個問題,有些屍體可以告訴你,有些不能。例如六問中碰到的第一個「什麼時候死亡」,單靠檢查動物屍體,常常無法回答。

醫學上,死亡是很長的過程,死亡之後,身體所有細胞慢慢凋亡,在人身上表現出的現象,例如溫度下降,已有科學方法可以測量,從溫度變化就能得知死亡時間。

但動物種類繁多,缺乏大量研究,且大型、小型、脂肪多、脂肪少的動物,在不同環境下,屍體腐敗程度也差異甚大。因此,動物的死亡時間,到目前為止還無法透過法醫解剖得知;換言之,在動物法醫的領域,動物的死亡時間目前還沒有十分可靠的評估方法。

動物法醫比較常回答的,反而是後面這三個問題How、Why、What──死亡機轉(死亡過程)、死亡原因、死亡方式。

比方動物的頭部被擊打,產生大量出血,導致腦膜下出血,造成腦脊髓液循環受阻,接著腦水腫,最後死亡,這就是死亡機轉的過程。判讀完死亡機轉,動物法醫通常會導出一個最終死亡原因,回答「牠到底怎麼死的。」

這在虐待動物的案件中非常重要。比方動物被割傷,如果傷後引起一連串疾病反應,致動物死於敗血症,那麼割傷就能確定是牠的死亡原因;但如果動物被捕獸鋏夾了一下就掙脫逃走了,在營養狀況沒有變差的情況下,牠最後在某個地方死掉了,等送法醫解剖時,屍體通常已經腐爛,這時法醫無法回答死因到底是否跟捕獸鋏有關,反之,若能建立死因與捕獸鋏的連結,那麼這起案件就跟人為虐待有關了。

動物法醫還會遇到法律相關的奇怪問題,調查死因之外,需要經常問自己。包括生前落水?還是死後落水?死在這裡?還是死後棄屍在這裡?是活著被吊上去?還是死後吊上去?是吃到餌食中毒?還是被蓄意下毒?林林總總的問題非常之多。 

虐待動物的分類

死亡有千千百百種,死因的調查,上到法庭後若有成千上萬種說法的話,會非常麻煩。理論上,死亡的分類應依據各國法律規範來設計。目前全世界人類的法醫界普遍接受的分類歸納為以下五大類:自然死亡、意外死亡、他殺、自殺與無法判定。

但在動物法醫上,此事變得非常複雜,人類的幾種死亡方式無法套用在動物身上。全世界每個地方對虐待動物的定義都不太一樣,甚至連台灣的法律都沒有清楚的定義。因此,我們怎樣把動物的死因做有意義的分類,是個非常大的問題。

探討動物使用的死亡方式分類前,首先必須了解虐待動物的分類。性質上,虐待動物頗似虐待兒童,動物跟兒童一樣,都無法用言語表達自身感受,因此虐待兒童的分類,蠻適用於虐待動物的分類。

虐待動物可分成四大類──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情緒虐待(emotional abuse)、忽視、疏於照顧(neglect)、性虐待(sexual abuse)。

身體上的虐待,意指各種造成動物受傷的行為,包括化學灼傷或中毒,這是比較容易辨識的類型,也是台灣虐待事實成立的案件中最常見的。而忽視、疏於照顧,儘管文獻指出應是最常見的類型,但在解剖實務上反而少見,可能是我國對疏忽照顧未有公認的判斷準則,大眾也較少關注;另一可能是這些缺乏照顧的動物已被救援,無須解剖調查死因。

不過,無論情緒上的虐待、性虐待,或是疏忽照顧,嚴重時都會演變成身體上的虐待,所以法醫解剖時,必須透過這點來研判是否可能回應出其他三種虐待的關聯。

至於虐待動物的傷害類型,則包括了鈍力傷、銳器傷、中毒、槍傷、熱傷害與窒息死。所謂熱傷害,例如菸蒂、火焰、微波爐等,表皮組織會有過度煮熟的現象,毛皮會脫落;所謂窒息死,例如勒死、上吊、溺水等,動物被勒死或吊死,把毛剃掉,在施力部位可能會看到瘀傷或繩索的印痕。

虐待動物案件的死亡方式

「自2011年開始踏入動物法醫領域,人類法醫前輩便提醒,應仔細思考適用於台灣的動物死亡方式分類了。」黃威翔說。

從他收集的資料中顯示,最早有野生動物法醫學的Cooper,於2007年著作中提出,動物死亡方式可分成自然跟人為;同年,致力於小動物虐待相關案件偵辦的Merck,於著作中提出自然死亡、意外死亡、非意外死亡及無法判定;最近,美國某研究團隊,於2015年美國獸醫病理年會發表海報論文,將法醫解剖案件分類為自然死亡、意外死亡、非意外死亡、醫療併發症及無法判定。

黃威翔說:「曾在網路上看到美國某些地區有所謂的動物死亡證明書,為了統計之用,除了自然死亡、疾病、意外、無法判定,還有一個新潮的類別叫Canicide / Felicide,這兩個新的單字,指的是殺狗/殺貓。」

在台灣,黃威翔參酌上述分類,根據動物法醫解剖經驗和人類法醫討論結果,目前將動物死亡方式分成自然死亡、意外死亡、非意外傷害致死、疏忽照顧與無法判定這五大類。

2013年有一篇動物法醫相關論文,指出一個重要觀念,可作為虐待動物案件死亡方式的重要參考──「證明虐待動物事實成立,其重要性可能凌駕於是否找出死因,凌駕於是什麼導致牠的死亡」。

他說:「看到這段話時,有種當頭棒喝的感覺,因為傷害類型是否為致死的關鍵,跟虐待事實是否成立,是兩個不一樣的議題。我覺得這樣很好,因為虐待事實的成立與否,有時比死因更容易確認。」

動物法醫都做些什麼?

當一具屍體送到動物法醫手中,首先會視情況拍X光,再做外觀檢查。法醫學的外觀檢查非常仔細,例如貓鼻子上可能有些奇怪的痕跡是屬於兇手的;或是包裹屍體的袋子,都必須徹底檢查。

外觀檢查自然包括各式各樣大大小小的傷口,法醫必須將醫療相關證據與非醫療相關證據兩者做區分,再進行解剖與肉眼病理診斷與採樣、組織病理診斷、細菌培養與其他病原鑑定、毒物檢驗等等。

案例一: 2012年7月媒體報導過一件動保案,嫌犯每次認養貓之後不久,小貓就會死亡。在報導中提到,像是現場有砧板、現場血跡斑斑、然後有人報警處理等等。小貓屍體被送至黃威翔手中,第二天進行解剖。

他說:「從小貓的X光可看出,頭顱骨正中央有非連續性且滿寬的缺口。將頸部剖開,也發現疑似出血的痕跡。另外頭皮下方有大量血塊堆積,剝掉血塊後,發現頭顱已經破裂,沿著頭顱縫隙裂開。肝臟上有一個很大的裂隙,疑似腹部遭遇強力撞擊,形成肝臟挫傷。由於屍體送來時,死後變化已經有點嚴重,所以看到肝臟裂痕後,我們就必須想,這個傷痕是生前發生?還是死後發生?於是再進行切片檢查來證明,雖然組織已經爛掉,但我們最後還是看到出血後血球再破裂的生反應。」

案例二:2013年7月,媒體報導台北市萬華區有一戶住家二樓陽台吊死貓,由於嫌疑犯疑似嗑藥精神恍惚,無法清楚陳述自己,吊死貓的動機不明。黃威翔說:「我們接受動保處委託此案,當時承辦人員問:『是活著吊上去?還是死後吊上去?』因為台灣過去有『死狗放水流,死貓吊樹頭』的習俗,所以法律相關問題,也可能以這個形式出現。」

吊死的動物,解剖過程有些重點,例如眼睛黏膜會看到小小的出血點,有時會有很嚴重的肺水腫,通常會看到舌骨斷裂,最重要是一定要找勒痕。有時勒死所反應出來的解剖證據非常微小,因為只要短短幾秒鐘,只要頸部血管有一點點淤塞,血液就無法流到腦部,動物或人就可能昏迷或死亡。尤其該案屍體很小,肉眼查不到出血點。他說:「因此我們仍需將脖子一層層拆開,一片片檢查肌肉,又做了切片,才在頸部血管附近的軟組織,找到非常微小的出血點。在與人類法醫討論之後,我們一致認為這是有意義的病灶。另外,在會咽這邊的表皮也看到急性壞死與出血,說明生前這部位可能遭到拉扯。窒息死這類的案件,小型動物的呼吸道截面會腫得非常圓,且會有大型肺水腫集中在肋膜底下。當我再度把這個案件的切片重新拿來看時,發現牠確實符合窒息死應有的病理發現。」

世界各國虐待動物案件調查現況

目前全世界的動物法醫大概分成兩種模式,一種是由官方授權的非營利機構,例如美國ASPCA以及奧勒岡州人道組織,巴西、香港、新加坡跟澳洲也是這種模式。另一種是官方設立的動物保護機構,例如美國加州每個城市都有動保處,新墨西哥州警方還設有動物相關獨立部門。

世界各國的動物法醫常進行交流,目前有國際動物法醫與鑑識科學協會(International Veterinary Forensic Science Association, IVFSA)每年定期舉辦研討會,參加者有動物救援隊、獸醫師、執法人員、動物保護機構負責人、人類法醫等不同領域的人,彼此交流動物法醫的實務經驗與研究成果。

「據我這幾年蒐集的資料,全世界各地法醫解剖的案件,常常都是解剖、蒐證做得很大、很完整,但判刑卻判得很輕。」以台灣來講,像前述案例一,死因是鈍器擊打頭骨破裂致死,虐待事實成立,但最後嫌犯因相關證據不足,無罪開釋;像案例二,由於嫌犯自白,且有解剖作佐證,虐待事實成立,嫌犯判刑三個月,緩刑兩年,易科罰金九萬元。

亦即無論國內外,動物的法醫與鑑識科學所費不貲,但能夠成案、破案的寥寥可數,法律對加害者常處以非常輕微的懲罰。

以巴西為例。2012年有人在一年內認養了37隻貓狗,不久後,動物全數失蹤,後來警方在其住家周邊找到裝有動物屍體的垃圾袋,證實貓狗皆已遇害。經過法醫解剖與毒物檢驗,加上現場蒐證結果,確認該名犯嫌以安樂死為由,在動物心臟直接注試射K他命導致死亡。

黃威翔說:「這個案件當時花了很多金錢、時間、團隊人力,做了那麼多努力、拖了那麼長時間之後,壞人只被輕判了小小罰款。不過三年後,這件事情竟出現轉機,案子重啟調查,去年以刑罰定讞,雖然也只是改判他坐幾個月的牢,但對巴西來說,卻已是重視動物福祉與虐待動物案件很大的進步。」

台灣虐待動物案件調查現況

在台灣,一個動保案件經民眾發現屍體後,將由動保處會同警察赴犯罪現場調查,現場找到的證據由警方封存,遺體可能會委託解剖,並採集檢體送驗,最後會有一份鑑定報告送交動保處。

台大獸醫專業學院於2011年9月與台北市動保處開始合作動保案的解剖;2012年8月開始採用中文化的動物法醫解剖鑑定報告書;2013年起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合辦過四場專家會議與兩次訓練課程;2014年起跨國與世界動物法醫交流,連年赴美參加IVFSA年會等。這是近幾年台灣發展動物法醫的各項里程碑。

上表為黃威翔所做「疑似虐待動物致死案」的統計,解剖是為了釐清是否被虐致死。從數據顯示,解剖的數量增高,表示社會越來越重視動物死亡的原因,民眾面對流浪動物或夥伴動物的死亡,已較具「動物是否遭受虐待」的意識。

解剖的72個案件中,扣除11件自然死亡、5件意外死亡,共有 27件傷害致死與2件疏於照顧,計29件虐待事實成立,傷害類型有鈍力傷、穿刺傷、燒傷、捕獸夾、中毒跟窒息。另有27件無法判定,因此無法成案,原因如前所述,例如屍體發現太晚,死後變化非常嚴重。此外,即便確認傷害致死或虐待事實成立,很多個案也無法成案,因為犯人根本找不到。

結語

「我自己做動物法醫幾年下來的心得,就是法醫解剖其實是一件非常進入社會的工作,從醫學到司法的溝通語言上,還有非常大的學習空間。另外,在這個社會越趨重視動物保護與動物福利,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動保案件,需要法醫解剖甚至現場鑑識。我希望台灣動物法醫的發展能越來越具規模,並有更多資源及能力,來協助每個案件發生時的鐵三角能順利建構,將更多的加害者繩之以法,替更多無辜受虐的動物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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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當代思潮讀書會,由臺南大學吳宗憲老師召集關心動物保護議題的學者及夥伴所組成。透過讀書會、研討會與論壇等多元方式,將涉及動物保護議題的獸醫學、人類學、心理學、倫理學、畜牧學、生態學、社會學、政策與法律等,進行跨域的討論,也希望將國內的各項經驗,與國外的經驗相互檢證反省,使台灣蓬勃有朝氣的「動物保護學」持續成熟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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