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男童球賽遭踢傷母代索賠失敗須付訟費 官:守門員戴頭盔有違認知 (18:02)

8歲男童在足球活動中守龍門時遭踢傷右眼,其母代表他入稟向涉事的流浪足球會、教練及一名在場的小學助教索償12萬元。區域法院法官今頒下判辭,指守門員須佩戴頭盔或眼罩的說法有違一般人對足球的合理認知;而當日事實上各家長均有責任看管自己的小朋友,故認為男童眼睛受傷只屬不幸,裁定被告方毋須就意外負責,男童一方敗訴,兼須賠訟費。

其他報道:外傭加薪100元 月薪增至4410元

原訴為由母親萬月玲代表的李東諺,被告依次為流浪足球會教練羅國豪、小學助教謝志明和流浪足球會。

法官於判辭中指,當日在葵涌室內足球場進行的活動純屬一個私人聯誼活動,並非一個足球訓練班,因此首被告和次被告並不是以教練和助教身分出席活動;而且小朋友當時並非參與正式球賽,故無正式球證。

法官指出,雖然原訴方強調足球是一項危險及帶有撞擊性的活動,但法庭認為足球實質是一項正常、大眾化及健康的體育活動,不過仍可合理地預見小朋友在活動進行時可能會有碰撞,因而引致受傷,故當日到場的家長均有共識有責任去看管自己帶來的小朋友。

法官明言,雖然首被告是邀請眾人到場玩樂的一方,但不代表他必須負上照顧每位在場小朋友安全的責任,而法律上他僅是在場的其中一位家長,故法庭不認為他和原訴間有緊密關係,亦不認同將導致意外發生的謹慎責任加諸他身上是公平和合理的做法。

原訴曾指他從來沒有試過守龍門,故首被告不應安排他擔任此崗位,或應提醒或指導他守龍門的技巧。惟法官認為,原訴根本未能具體及明確指出,究竟擔任守門員相對其他位置有甚麼特別危險,或有甚麼提示首被告應主動提出。

法官更認為,在足球活動中,守門員均不會如原訴方指佩戴頭盔或眼罩,直言原訴說法有違一般人對足球的合理認知。

法官指出,這宗意外是牽涉一般踢足球時可能會發生的碰撞,故原訴眼睛受傷是不幸,由於原訴方由始至終都未能說明究竟有甚麼合理步驟或措施首被告應採納而沒採納,而最終導致意外發生,因此原訴對首被告的申索無論如何均不能成立。

至於次被告和流浪足球會,法官認為前者純粹是一名參與者,而後者與是次活動無任何關係,故裁定原訴敗訴,兼須付訟費。

其他報道:鄭松泰:遇無謂事以無謂行為應對被無聊檢控 案件提醒港人社會專制

其他報道:團體十一遊行呼袁國強下台 強調非只聲援被囚示威者

其他報道:王志民稱港獨嚴重違法、絕不可能 用廣東話祝港人國慶中秋愉快

相關字詞﹕足球 法庭 流浪 合理認知 編輯推介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