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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釋法為何總是導致更大的混亂?(文:鄭立) (09:38)

《基本法》存在着一個莫名其妙的制外解釋權,這是整個基本法的規則漏洞。「解釋權」這種東西根本沒有明確定義,我們不知道它會和能發揮什麼作用。如果我們照字面看,這是否一個能曲解任何事情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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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基本法保障了香港人有言論自由,但解釋權可否把言論自由扭曲解釋為「自殺的自由」?即在當事人的解釋下,言論自由就是「自殺自由」,而不是發表言論的自由?

法治與法律,追求的是原則明確可認、白紙黑字,減少含糊的灰色地帶,這也是我們整個法庭與契約信用的根基。讓事情一切都循規守則,不至於受任何人主觀的意志和搖擺的理解所左右。而這個解釋權,產生了一個幾乎無法消除的巨大灰色地帶。

解釋權的存在理由是很明顯的,就是為了政治目的,給予北京政府介入香港司法判決的窗口,使北京政府能夠在香港實現一些想法。

這自然是效果論的,北京需要的是「達成某個結果」,舉個例子說,讓某甲死掉、禁制某種言論,或者香港政府讓北京取得多少貸款之類。這些都是最後要的結果,就像我們想要從荃灣去黃大仙一樣,我們需要的是「最後自己去到黃大仙」。

而基本法上面有什麼條文授權了政府做什麼,政府才可以做什麼。用回上面港鐵的比喻,基本法的條文就像是車站,如果有黃大仙站,你就可以乘港鐵去黃大仙;港鐵上沒有土瓜灣站,你就不能直接乘港鐵去土瓜灣,最多是在最接近的車站下車之後再自己找辦法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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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只能在軌道上行駛,你要它去哪裏,就必須先建好路軌,這就是憲制文件。北京政府的解釋權,就像是隨便修改決定路軌去向的權力,看起來似是能為所欲為;但實際上,無論多橫蠻的釋法,還是難以直接達到目的。你要港鐵撞進一個人的家,你就要把路軌鋪到去那裏。

釋法令基本法變成糊塗帳

同樣地,在基本法上再有解釋權,也只能改變規則,卻不能直接控制規則的結果,因為審的還是香港的法院,即使北京解釋了,那也只是改變了條文的意義,法院還是根據條文去裁決,很難精密的瞄準一個目標達成。結果往往導致了沒有達成釋法者想達成的結果,特別是現在很多時釋法,根本就不是某條條文有任何爭議,而是想要在基本法中,硬要找出理據來攻擊一些政敵時,根本已去到無中生有的狀態。你連要釋哪條條文都已經是問題,更遑論怎樣釋。

最後不僅釋法沒有達成想要的結果,而解釋一次後,條文的定義被扭曲,而其適用範圍卻會比你想要對付的目標廣,往往會波及其他沒想過要影響的對象,而產生了各種釋法時沒有想像到的副作用。而這些釋法並沒有任何社會基礎,最終產生了各種和社會現况完全不相合的規則。

故此,解釋權的設定,以及「釋法」這個行為,最終只會令基本法變成了一個混亂的糊塗帳,而喪失了其信用與權威。這樣的話,再怎樣叫人去擁護也不會有任何效果了。

作者是企業家

(原文載於2016115日《明報》觀點版。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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