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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案】官引導陪審團:賄公職者毋須明言須作何等行為 以法官收賄作例 「正確裁決,仍是貪污」 (17:32)

前特首曾蔭權涉收受利益案,法官陳慶偉下午繼續引導陪審團時指出,賄賂公職人員時,有時並不需要明言對方須作出什麼行為。陳官舉例,在六、七十年代住公立醫院,要給5元醫院內的阿嬸,她才會給你換牀單,但有時單在走廊塞錢給阿嬸,即使無說明要求,亦算是賄賂,因對方已收受甜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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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又引述控方提到法官收賄例子稱,即使法官最後作出正確的裁決,仍是貪污,因法官收利益該刻開始,便無人有信心他能公正地履行其職責。陳官指,陪審團或會認為法律對賄賂或貪污行為過於嚴苛,惟陳官強調這正是法律對公職人員的要求。

陳官又提到,陪審團另一個需作判斷的重點,即曾蔭權與黃楚標之間是否有真正租約協議。陳官指,辯方稱租金已包括裝修費,但陪審團要考慮的是,深圳東海集團花費300多萬元作裝修,但每年只收80萬人民幣租金,即使被告如合約所指住足3年,裝修費仍遠超租金收入,而且這還未計算水電費用。

陳官又指,辯方曾提到黃楚標利用曾蔭權來提升物業價值,惟曾蔭權曾稱退休後要寧靜生活,亦對黃楚標的低調處理表示欣賞。不過陳官強調,這只是他自己的觀察,如陪審團不同意其觀點,可以不作理會,因陪審團是本案中的最後決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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