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筆陣】殺人追訴30年,欠稅一輩子不得翻身

洪志明/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銘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行政院105年12月8日審查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將106年3月4日到期的追稅期限再延5年到111年,修正重點主要有兩項,包括將追稅期限再延長5年,到111年3月4日;適用的欠稅門檻,則從現行欠稅50萬元以上,提高到1,000萬元以上,鎖定欠稅大戶。

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執行期間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為5年執行期間+5年繼續執行期間共10年。另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之徵收期間有5年,故稅捐案件之執行期間在96年3月修法後有15年的期間可以執行。然因修正日前已移送執行之案件僅有5年執行期限,對於滯欠金額較大或案情複雜之案件過於緊迫,故於100年11月23日期限屆至前再次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再延長5年至106年3月4日止。

按執行期間之立法理由在於督促執行機關應儘速執行,以免義務人之義務陷於永懸不絕之狀態。故執行期間主要是為了法律安定而設,除了督促公法債權人儘速行使權利外,並無相關時效中斷、不完成或重新起算的問題。況義務人可得預見執行期間何時起算與確實屆滿之日為何,可使人民免於時時受公權力執行之威脅,是執行期間目前通說均解釋類似於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之法定不變期間,其有助貫徹法安定之法治國家原則。另維繫法秩序安定性,亦為時效規定存在之理由,並為法律之重要功能。依釋字第474號解釋理由書:「時效制度不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其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

追稅是政府的天職,對於滯欠大戶之追徵稅款,各執行分署執行人員無不竭盡所能,上窮碧落下黃泉,並與移送機關配合組成審核專案小組定期開會,但事實上此類案件徵起率不到1%,相對於執行機關所付出之人力物力實不成比例。一再延長追稅期間,是否即可追回更多稅款,實屬可疑。且事後一再修法延長追稅期間,是否違反溯及既往禁止及信賴保護原則,更使法秩序安定性之維繫,功虧一簣?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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