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

​​​​​​​教育無他,唯愛與榜樣而已:大學學業退學制度的扭曲與不合理

《政大學聲》以系列報導與訪談的形式,從多個面向檢討大學退學制度。 《政大學聲》以系列報導與訪談的形式,從多個面向檢討大學退學制度。 圖片來源:《政大學聲》29期。

2019年6月28日,政大廢除學業退學制度。經媒體披露後,半年多來,後續效應在許多校園裡激盪。

甫於12月11日出刊的學生媒體《政大學聲》29期尤其令人驚艷,以系列報導與訪談的形式,從多個面向檢討這個在台施行逾60年、剝奪無數學子受教權的制度,並且探究廢除制度後應有的積極預警輔導機制;十分值得一讀。

大學之捨本逐末

近年來在質疑的聲浪下,許多大學迫於壓力選擇放寬退學標準,但捨本逐末的結果,每每是更加恣意且不公平的退學規定。例如今年6月,就在政大廢除制度的同時,淡江大學將「連續二一退學」增加了但書:「一年級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計入學業退學學期計算」,不溯及既往,108學年後新生適用,一校兩制;而南華大學貌似同樣是「連續二一制」,其實卻是更為寬鬆的「同一學年內連續二一制」。

無獨有偶,就在《政大學聲》出刊的的同一天,成大教務會議通過放寬退學標準,將該校「雙二一退學」制度中「二一」之原定義「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該學期修習科目總學分數二分之一」中之「」字修訂為「超過」。例如,原本20學分被當10學分就是「二一」,修法後至少要11學分被當才是「二一」。

12月11同一天發生的兩件事:《政大學聲》從根本檢視學業退學制度之惡,成大教務會議卻在枝微末節上著墨。前者是學生主導,後者以教師為主體,兩者在眼界與氣度上之不同,令人深思。而細究成大教務會議此一決議的背景,卻也發現改革求善的動力也同樣來自學生。

成大學生會最初於2018年10月31日向校務會議提案討論廢除學業退學制度,會議決議「請教務處蒐集各系所意見(具完整論述)」後再議。但該議案送交教務會議後,於2018年11月28日的會議上,決議持續彙整各學系系務會議意見;半年後,在2019年5月29日終於決議定案:維持現有制度。

明確否決廢除的理由是,在校方的意見調查中,45個學系有高達29學系(64.4%)經系務會議決議維持「雙二一退學」、9學系決議廢除、5學系決議放寬為「連續二一」、1學系放寬為「累計三次二一」、1學系為無意見或未達共識。

學生的執著與卑微

在學系意見如此懸殊且校方決議鐵板一塊的情形下,學生會被迫於夾縫中發揮創意,求取絲毫推進,於2019年12月11日教務會議提案將「二分之一不及格」改為「超過二分之一」。學生之執著,令人敬佩;要求之卑微,令人心疼。

不過是半年前,教務會議才以6成以上29個學系之意見為由,堅持現狀不做改變。但當初校務會議的決議很清楚,要求教務處不僅「蒐集各系所意見」,且需「具完整論述」;但會議記錄中只見意見,不見論述。一年多的過程中,也未見校方針對制度之善惡與存廢,邀請專家學者,舉辦過公聽會或座談會。

事隔半年,教務會議卻又同意放寬標準,理由為何?學生會的提案列出了兩個理由:一、現行制度下,修課20學分需取得11學分才能避免二一;但若各科目皆為偶數學分,則實際上必須取得12學分;二、現行制度有可能導致「留劣幣、逐良幣」甲乙兩人不及格科目數相同,但GPA較優者反而被退學。

教務會議能接受學生的論證,做出這個些微的讓步,令人一則以喜,卻也一則以憂。喜的是理性辯證似乎仍有得勝的機會,因為同樣的辯證可以清楚證實學業退學制度在本質上的謬誤。憂的是為何是學生舉證,而不是校方?無論對於制度存廢之立場如何,成大沒有提出學理論證,也沒有提出實徵證據。在上面的圖表中,甲乙兩人皆修習10門課,共20學分,皆為5科及格、5科被當;甲生GPA及格為60分,乙生GPA不及格僅30分。但因所修科目之學分數不同,甲生10學分不及格,遭「二一」退學,乙生9學分不及格,安全過關。

大學須負舉證之責

根本的問題是:學業退學制度究竟是善、是惡?是明智還是愚昧?其中應有的學理論證與實徵證據,舉證的責任在誰?是大學還是學生?

舉例,成大106學年有108人遭學業退學,其整體GPA分布為何?其中有多少人GPA其實是及格的,「達」或「超過」60分?而在未被退學的學生中,卻有多少GPA反而是不及格的,「未達」60分?真實的面貌是合理的嗎?

再從學分及格率(Credit Pass Rate,CPR)來看,這108人遭退學時之整體CPR分布為何?有多人CPR其實「達」或「超過」二分之一,50%?而在未被退學的學生中,卻有多少人CPR反而「未達」二分之一?實際的情形是公平的嗎?

從更嚴格的角度來看,這108人退學時,GPA最高者為幾分?同期有多少未被退學的學生,其GPA反低於此退學生?同理,退學生中CPR最高者為何?而未被退學的學生,有多少人之CPR反低於此退學生?

成大研發處下設有專責的校務資料組,其存在之目的是:「推展校務研究(Institutional Research),採用循證決策(Evidence-Based Decision Making),突破決策者依據個人意向和主觀見解的傳統思維,從而提供校務決策更為客觀的模式」。校方應立即進行實徵研究,檢視至少過去10年的資料。

學生會在提案中明列〈大學學業退學制度的批判與反思〉一文作為學理論證之依據。成大有法律學系,也有教育研究所,校方應委託有相關專業的教師,針對學業退學制度之法理、學理、以及實徵證據進行研究,探究其利弊得失。

釋字第563號鄭重提醒:「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因此其內容「應合理妥適」。基於最基本的行政倫理與道德良知,大學應負舉證之責。若把責任推卸予提出質疑的學生,那將是大學難以抹滅的羞恥。

制度越寬鬆,越不合理!

在校長郭明政的支持下,我們受政大校發會的委託,根據政大96-106學年的學生資料進行實徵研究。在此這期間,政大歷經3種退學制度:

下表是三種制度下GPA/CPR相關錯誤類型與嚴重性的比較。其中「退學生」是指「因學業退學之學生」,「未退生」是「未因學業退學之學生」。「GPA60」是GPA為及格之60分、「CPR50」乃CPR為二分之一,即50%;「D-GPAmax」是退學生中最高之GPA、「D-CPRmax」則是退學生中最高之CPR。「錯殺」指的是若以GPA60或CPR50為標準則不應被退學的退學生;「錯放」指的是若以GPA60、CPR50、D-GPAmax或D-CPRmax為標準則應被退學的未退生

三種不同的制度,同樣造成「留劣幣、逐良幣」的謬誤。更令人震驚的是,越是寬鬆的制度,「錯殺」與「錯放」卻更為嚴重。

大學放寬標準的迷思是:標準越寬,表現越差才會被退學。這個迷思也導致退學的污名更加嚴重。然而,事實卻恰恰相反:在政大的三種制度下,退學生學業表現最好的,竟出現於最寬鬆的「連續二一退學制」,GPA高達79.1分。更令人不捨的是,這位於101年入學的同學,大一到大三每學期之GPA都落在82.7~91.1分之間;之後1學年未註冊,回校後卻在大四連續二一,慘遭退學。

大學自以為是善意的作為,卻導致極為惡意的後果,只因為大學因循傳統深陷迷思,忽略了大學最基本的舉證責任!

教育無他,唯愛與榜樣而已

早於2011年,師大就獨排眾議,率先廢除了學業退學,多年來持續堅持其教育理念。當年教務長吳正己(現任校長)領導師大的改革,提出的論述如今一一獲得驗證,真可謂先知先覺。《學聲》報導中有多位受訪師生,或說之以理或動之以情,其中現任師大教務長陳昭珍的這句話最令我動容:

教育無他,唯愛與榜樣而已。

大學裡有許許多多良善公義的教師,請從愛出發、為公理發聲,作學生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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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外文系林南&蒲慕蓉講座教授,政大語言學研究所兼任講座教授。喜歡「平平是人」的價值觀、喜歡求真求簡、喜歡用理性的論證探求現象表面底層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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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外文系林南&蒲慕蓉講座教授,政大語言學研究所兼任講座教授。喜歡「平平是人」的價值觀、喜歡求真求簡、喜歡用理性的論證探求現象表面底層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