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台灣最大外資,美光企業在勞資協商前開除工會代表

身為台灣最大外資,美光企業在勞資協商前開除工會代表
Photo Credit:總統府CC BY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已經有工會的公司都這樣無視工會,遑論台灣大部分根本沒有工會的工人又該何去何從。

(圖為2016年12月12日蔡英文總統出席「美光科技公司加強投資臺灣慶祝開幕典禮」時致詞)

民進黨政府正打算大幅度修改《勞基法》,將許多的勞動條件逐漸修改為勞資自行協商(工會或是勞資會議)。14日,美光公司本來要進行勞資協商,但在協商前夕,美光工會理事長竟被公司解雇,而且被要求不得參與協商。工會15日招開記者會痛批,這明顯是「非法解雇,殺雞儆猴」。

14日原本是美光公司與工會召開第六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的日子,然而,公司卻在召開會議兩個小時前將工會理事長馮澤源解雇,並片面更改團協會議地點,禁止工會理事長進入團體協約會議的現場,並聲稱理事長不適任團體協約會議代表。

工會表示,美光公司是在台的最大外資,也是許多優良企業的楷模,想不到居然會有如此的行徑。工會還強調,美光公司這樣干涉工會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代表的舉動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以及《工會法》第35條不當影響工會之虞。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美光公司聲稱解雇理事長的原因是10月26日理事長非法刷卡帶外人進入公司,然而,工會表示,與公司之間因為「入廠」而產生爭議已不是第一次,在今年的2月,就因為公司阻擋工會秘書進入工會會所處理會務而申請勞動部裁決。

也因為如此,工會在與公司今年6月份第三次團體協約時,公司就曾答應工會如果臨時申請入廠可以直接連絡公司的人資窗口。這一次除了10月26日之外,公司也於10月19日工會要與其他友會交流時,阻擋其他友會進入。所以這一系列的入廠爭議,工會已經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再加上,公司的手冊內,根本沒有規範有關公司入廠的罰則,解雇懲處過當,顯然這樣的解雇是針對工會而來。所以工會表示,公司仍然堅持解雇理事長,這樣的行為徹底違反了《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 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 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工會呼籲美光公司可以立刻停止打壓工會的舉動,並承認理事長馮澤源與美光公司間的雇傭關係。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也指出,未依規定申請就帶人入廠的懲處,過去皆是記過,這次直接解僱,明顯針對工會。行政院口口聲聲說勞資協商可以為權益把關,甚至把協商當作修法重點之一。但事實上,勞資力量極不對等,協商開始前一個小時,協商代表就被解僱。「勞資協商可以把關?一點說服力也沒有!」

美光公司(Micron Technology, Inc.)成立於1978年,是全球前三大記憶體製造商。而台灣美光晶圓科技(Micron Technology Taiwan, MTTW)是美商美光公司在台子公司,位於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三路667號(華亞科技園區),員工2900人,資本額659億。

據勞動部統計,台灣有140餘萬家企業,企業工會總數卻只有919家,勞工企業/產業工會組織率僅7.3%,涵蓋率非常低,台灣的工會籌組率不足,門檻過高,更別說員工加入企業工會的比例也僅有5%。

但是即便有工會,並且加入了工會,如今工會看到的卻是公司無情的打壓,美光工會申請的不當勞動行為案件,幾乎都是公司跳過與工會進行的團體協商,就片面的決定公司的方案。

對此美光公司則表示,公司對於必須與一名員工結束雇傭關係深表遺憾,然而,基於保護公司及其他員工權益,必須依規定處置辦理。此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內部安全規則及門禁政策,公司基於《勞基法》於11月14日結束與他的雇傭關係。

美光說,公司多次強調遵守公司內部規則及政策的必要性,公司必須因員工違反重大規則而進行處置,也希望藉由嚴格的公司治理規則,保護相關的員工權益。此外,很不幸的此員工被公司解雇之後,出現了一些情緒化的行為,導致另一名員工受傷。公司將會妥善處理此事件,以廠區安全為最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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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