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法三讀通過:「生命三權」入法,但「無人火場」退避權打折

《消防法》修法三讀通過:「生命三權」入法,但「無人火場」退避權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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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提出,並由時代力量代為提案的「基層版」,在院會表決遭到過半委員反對與封殺,最後立法說明全部空白,將交由消防署訂立後續規定。

立法院會今(28)日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將退避權、調查權、資訊權等「生命三權」入法;若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救災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搶救必要資訊否則開罰,不過「無人火場」納入危險救災行動、以及增加「重傷」定義的相關附帶決議並未通過,對此「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表示,今天已經跨出重要一大步,但對法案最後還是打折感到遺憾,未來會持續監督消防署。

無人命危害得不救災,但「無人火場」未明確納入

《中央社》報導,立法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退避權」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現場搶救人員應在救災安全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自由時報》報導,內政部指出,在「退避權」本次修法是將之前的規定進一步提升到法律位階並更具體化,後續將會據以訂定相關救災行動標準,讓第一線消防弟兄面對災害現場時,對於要採取如何的救災行動,有更明確的判斷標準,以兼顧救災安全及民眾公共安全。

不過《苦勞網》報導,之前本來各黨團的共識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並在立法說明中明定「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明定包括『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等之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俾利未來適用於救災實務」,讓危險性救災行動有個標準。

然而消防署後來提出的版本卻在立法說明微調,改成「『其中可能包含』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等危險性救災行動」。消權會秘書長朱智宇認為,用這種模糊字眼,反映消防署不願確實承諾訂立「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的行動標準。雖然今早消權會於立法院外召開記者會提出訴求,不過院會表決時,由時代力量提出的相關附帶決議並未通過:

  • 將『無人待救入室搶救』明確納入『危險性救災行動』當中」:出席69,贊成4,反對62,棄權3(林淑芬、陳宜民、曾銘宗)。

時代力量黨團在臉書上說明,依據消防署提供的資料,自1995年3月1日消防署成立以來,共有72位消防與義消人員殉職,其中有35名消防人員,明確是因為入室搶救殉職(不明8位,非入室搶救29位),比例高達48.6%。

而從2013年泰山家具工廠火警,無人待救入室搶救,最後2名消防員殉職,2015年新屋保齡球館火警,2名待救人員救出後仍持續入室打火,最後6名消防員殉職,再到今年台中大雅的違章鐵皮屋工廠,無人待救入室搶救,2名特搜隊員殉職等案例可知,即便已經造成多次遺憾,現場已無人員需要搶救,現場指揮官卻仍下令入室,是造成多起消防悲劇的重要原因。

資訊權將對違規業者開罰、調查權未能定義「重傷」

《中央社》報導,「資訊權」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若未提供必要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工廠管理權人也應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若工廠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者,將可處管理權人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調查權」部分,三讀條文明定,為調查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原因,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並納入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

《苦勞網》報導,原本的調查權的立法說明中,提到調查應參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67有關暫時全失能之定義,「將重傷明定為消防人員未死亡,亦未永久失能,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在三日以上,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然而消防署後來更改重傷定義應參酌《職安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為「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24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時代力量黨團說明,在10月14日黨團協商時,就有提到若將「死亡與重傷」作為啟動調查的條件應該明確定義重傷,避免後續產生爭議,當時建議消防署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職災通報的定義來做為啟動調查的範圍,避免因為調查範圍限縮,導致喪失改善體制預防消防員傷亡的機會。

當時內政部陳宗彥政務次長表示還可以定義得更寬,時代力量認為只要在立法說明中明確定義即可,當場也獲得院長蘇嘉全、民進黨黨團柯建銘總召支持。不過當晚收到協商結論和立法說明附件時,第27條之1的「重傷」毫無定義,24日消防署則表示要「依照刑法定義」,也就是必須毀敗或嚴重減損五官、肢體、生殖能力或身體健康,消權會因此到內政部外抗議。

時代力量今天也再次提出「名確定義『重傷』範圍,攸關啟動事件調查的條件」的附帶決議,不過同樣未能通過,表決結果為出席68,贊成4,反對61,棄權3(林淑芬、江永昌、曾銘宗)。

消防員促進會:遺憾法案仍打折

長期推動《消防法》修法的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對於修法三讀通過表示,今天這個結果標誌著消防員的生命安全終於入法,有了基本的保障基礎,也是他們推動制度改革保障消防員生命安全的重大的里程碑,但很遺憾院會最後仍將退避權與調查權的立法說明動用表決。

結果由他們提出,並由時代力量代為提案的「基層版」,遭到過半委員反對與封殺,最後結果立法說明「全部空白」,交由消防署訂立後續規定,消權會憂心,這可能會讓生命三權的落實,在保障上徒增許多不確定。消權會表示,要鄭重敬告消防署,若未來消防署推出任何打折子法與方案,為了同仁安全,會不惜抗爭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