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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一下學弟看法,歡迎各位學長姐共同討論! 攔停依據以警職法第8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予以攔停, 該案例因核對車牌車主資料、相片等與駕駛人相符,所以可以直接開單,民眾拒簽拒收就 告知相關權利即可,已達成目的,不需要也不能做更多動作; 若車主與駕駛人不相符,則可依上幾篇學長姐所述依行政罰法34條,惟該法條有但書須情 況緊迫,且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小弟見解為該民違反社維法67條一項二款 (67條僅依法調查或查察,並沒有說依何法,因此依警職法8或道交應該都沒問題)並依 社維法第42條強制到場,開單加函送違序, 當然,事先溝通曉以大義若能達成開單目的當然就不需要了,這樣的想法是否有誤?還請 多多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11.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20226645.A.0B8.html
faruk: https://i.imgur.com/m1YFnny.jpg05/05 23:10
faruk: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16號↓05/05 23:35
faruk: https://i.imgur.com/I7iI2k2.jpg05/05 23:35
lancelot123: 社維67要件只有姓名和住居所不實陳述而已,他不報身05/05 23:35
lancelot123: 分證字號或生日你一樣開不了單,然後你也不能依42條05/05 23:35
lancelot123: 帶回去。所以還是得用行政罰法05/05 23:35
※ 編輯: antony401 (61.230.111.13 臺灣), 05/05/2021 23:52:14
anklebreaker: 社維67對姓名跟住居所拒絕陳述也在法條內,不過好奇 05/06 00:17
anklebreaker: 有沒有學長姐有辦過這條可以分享的... 05/06 00:17
lolicon0101: 提供正確姓名跟住所之後是不是就拿他沒皮條了? 05/06 06:57
superldl: 雖然67沒有寫到證號,但證號不說的人應該連姓名都不會 05/06 07:58
superldl: 跟你說了,這樣就會進到42條的適用~如果對方願意說名字 05/06 07:58
superldl: 、地址,那只能戶役政比對資料進而確認證號而逕舉,仍然 05/06 07:58
superldl: 拒絕陳述,我認為是違反67,可以逕行通知回所調查,遇 05/06 07:58
superldl: 抗拒就用強制力,需注意比例原則。社維法42條的通知跟41 05/06 07:58
superldl: 條的通知,本質上屬於強度不同的通知,可以到立法院查他 05/06 07:58
superldl: 的立法理由。行政罰法42條的急迫,其實舉證上有他的困 05/06 07:58
superldl: 難度~拙見供參 05/06 07:58
chiayun: 話說回來,先不論刑案交通,也先不論帶回是否適當,要是 05/06 10:29
chiayun: 遇到什麼都不說的,也沒紀錄按指紋沒用,這樣還能用什麼 05/06 10:29
chiayun: 方法讓他說出真實身份? 05/06 10:29
tsoumoo1988: 樓上,還真的沒辦法。 05/06 12:12
fatcop: 可以用人臉辨識,不過很耗時間,當事人也不一定配合 05/06 13:11
longlydreami: http://i.imgur.com/8qgVWun.jpg 05/06 20:57
longlydreami: 這是臺北市信義分局員警對當事人宣告的法源 05/06 21:00
longlydreami: 依據行政罰法第34條1項4款帶回駐地應該沒什麼問題 05/06 21:02
longlydreami: http://i.imgur.com/Mv9twx4.jpg 05/06 21:05
longlydreami: 這是臺北市中山分局開的罰單 法官的見解 05/06 21:07
longlydreami: http://i.imgur.com/UfaHASd.jpg 05/06 21:10
longlydreami: 這是新北市三重分局的罰單 法官的見解 05/06 21:11
longlydreami: http://i.imgur.com/TcqmjOZ.jpg 05/06 21:15
longlydreami: 這是高雄鳳山分局文山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05/06 21:16
longlydreami: 可是如果依行政罰法34條帶回 那時間的限制是比照 05/06 21:18
longlydreami: 警職法3小時的規定嗎? 有請前輩解惑 05/06 21:19
superldl: 因為我們討論到34條的部分有把情況急迫考量進去,因為 05/06 21:46
superldl: 它是且不是或~但上面的判例法官顯然沒有說到急迫情形 05/06 21:46
superldl: 的話,那就可行了~ 05/06 21:46
sheen119: 法官見解不一定一樣吧,看看這法官怎麼認為的 https://i 05/07 00:27
sheen119: .imgur.com/qATT52d.jpg 05/07 00:27
sheen119: https://i.imgur.com/VOhHFnK.jpg 05/07 00:31
longlydreami: 沒有說不能適用社維法 行政罰法34是指帶回查證 05/07 05:04
longlydreami: 如果違規當下確定直接用社維法亦無不可 05/07 05:06
longlydreami: 只是在於後續社維法的程序比較冗長罷了 05/07 05:07
longlydreami: 就看如何兼顧目的及手段 05/07 05:08
sheen119: 其實我只是想說這法官竟然會以警職法而已,裡面有「合理 05/08 04:40
sheen119: 懷疑抗告人有違規停車行為」這部分符合警職法 05/08 04:40
longlydreami: 其實非常多交通違規的判決書都誤用警執法 05/08 06:08
longlydreami: 我想可能是法官基於信任警察機關的主張 05/08 06:11
longlydreami: 所以沒有針對法條的適用要件再做詳加審視 05/08 06:12
longlydreami: 相信這次中壢事件後 應該不會再有類似這種法條誤用 05/08 06:13
longlydreami: 筆誤*執- 05/08 06:22
longlydreami: 職 05/08 06:22
wieter: 真正可笑的是警察人員在執法時,竟然要不斷轉換使用什麼法 05/09 02:55
wieter: 規,然後轉換過程越多,出錯的機會也越大。為什麼沒有一 05/09 02:55
wieter: 部可以真正一體適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而不是叫大家在社違 05/09 02:55
wieter: 法、行政罰法、處罰條例、警職法裡面繞來繞去,看看誰能 05/09 02:55
wieter: 找到解答。 05/09 0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