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病人可選擇拒絕醫療

立法院院會今天(18日)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未來病人在經過一定程序後,可自主預立醫療方式,決定自己在特定醫療情境下是否還要接受治療。換言之,讓病患有選擇不急救、撤除維生器具等作為的拒絕醫療權。 基於人性尊嚴以及病患自主,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讓已經沒有其他合適解決病灶的患者,可以有拒絕醫療的權利,讓他們免於強迫治療的痛苦。 由於現行醫師法及醫療法規定醫師有救治危急病人的義務,如果違反規定,可能會觸犯刑法,因此,病人沒有拒絕醫療的權利。雖然目前已經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但僅適用末期病人,所以「植物人」、「漸凍人」、「重度失智症」、「昏迷狀況」等患者就無法適用。 提案立法的國民黨立委楊玉欣表示,「病人自主權利法」是我國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權利法案,重點是病患在經過專科醫師確診、專業諮詢等程序後,所預立的醫療決定,這不僅讓醫師免於觸法的風險,也保障病人善終的選擇權。楊玉欣說:『(原音)病人的知情、選擇、決策以及諮商以及預立醫療決定,以及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等權利,能夠在部分獲得保障跟貫徹。』 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這部法絕對不是協助自殺也不是安樂死,只是單純地讓生命回歸自然。田秋堇:『(原音)這個法只是要求我們希望可以像祖先一樣,自然回歸生命終點,我們不要加工延長生命,我們希望醫生尊重病人的意願,這是歐美各國普遍承認的普世人權。』 田秋堇強調,選擇拒絕醫療是病人的基本權利,因此也就沒有違背醫療倫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