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动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3月16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笔者关注到该《征求意见稿》有两大亮点:
一是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该条规定的出台,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到不良广播电视节目的诱导,做出不利于自身心健康成长的事情。该条规定有利于净化未成年人的观看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是限制劣迹艺人相关节目的播放。《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该条规定的出台,赋予了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劣迹艺人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营造德艺双馨的娱乐环境,警示艺人不要逾越法律法规,否则会影响到自身的演艺事业。
当然了,该《征求意见稿》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即使上述两个亮点部分,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我们会在下一个专题中进行集中分享。我是法里法外,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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