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遇到了減薪問題...

特別去了解了相關的規章,

發現...勞基法雖然都有明文規定,

但法治之前還是牽涉到人情...

不過至少多了解些有關的規則及可能做法,也算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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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公司)不能自行公告減薪的動作,
也沒有減多少%的規範,
基本上一定要通過勞資協商才能進行減薪動作,
且也必須要求員工簽署減薪同意書才算生效,
若員工不同意簽署,資方(公司)即不能進行減薪動作~
 
倘若公司自行公告減薪動作,
也未要求簽署減薪同意書,
原則上是不能執行的,
但...若自公告超過30天後,
員工沒有提出異議,則視同同意公司的決定,
未來就沒有提出抗告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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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二十一條才會規定:「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之」。
若公司片面減薪而未經勞方同意,便構成勞資爭議,你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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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4條第六點(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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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員工間終止雇傭關係有四種情形
1開除--要符合勞基法事由
2資遣--要符合勞基法事由,要給資遣費
3員工自行辭職
4員工要求公司資遣,並可要求公司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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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與當約定不符之處
不論企業經營上的需要、地點變更、工作內容改變
職稱及薪資待遇有所不同
都必須經過勞工同意
請把握30天追朔期
先寄發存證信函
主張拒絕減薪降職依勞基法14條第六款請求資遣費
後續再至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並要求公司開立資遣證明及服務證明
您憑資遣證明才可以至當地就業服務站
申請失業給付

確保維護您的權益
中華民國勞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爭議部
網址:www.lawki.org.tw
網址:www.lawki.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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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注意一下^^
有個減薪同意書先跟你說......
因為突然的薪資調降(包含薪資結構改變)
會簽扯到勞健保投保費率
以及勞退基金的提撥金額
甚至會被國稅局認為是公司幫助員工逃漏稅
(因為可能會變成其他方式給薪)
簽同意書與否的差別在於公司在面臨國稅局或者勞健保局的查核時
代表勞方因某些因素同意調降薪水
更進一步的是
簽了同意書之後 就算勞方去勞工局申訴
資方也會說  勞方簽了同意書  代表他願意減薪
如果沒有簽同意書 而資方就強勢的調降薪水
勞方是可以去申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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