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唐主桂/綜合報導
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須以戶籍為主要認定依據,不過如果是外僑人士,這樣還能夠享有這樣的優惠嗎?
桃園市一位民眾就向地方稅務局詢問,父親是外僑人士,持有坐落於桃園的土地可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稅務局則回應,依據財政部修定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規定,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
外僑人士一樣能夠想要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示意圖/截自photoAC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外僑人士持有本轄土地,如欲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需土地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其持有之外僑居留證地址同為該房屋地址,即可視為辦竣戶籍登記,並在房屋無出租、營業之要件下,才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所以即使該位外僑人士未在該地辦妥居留登記,若本國籍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在該地設立戶籍,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也提醒民眾,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需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若前已申請核定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