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混淆視聽的「輻射安全神話」:照X光與核廢料,完全是兩回事

當心混淆視聽的「輻射安全神話」:照X光與核廢料,完全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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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對於一般公眾的輻安標準,大致可分為「計畫暴露情境」與「既存暴露情境」,其中「計畫暴露情境」不包括醫療行為跟天然輻射,但甚多擁核人士喜歡拿照一次X光片「只」得到約0.02毫西弗來混淆視聽,將屬於「計畫暴露情境」的蘭嶼核廢料場的輻射數值拿來跟一般正常環境相比,也是錯誤類比。

文:蔡穎杰(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研究員、德拉瓦大學能源及環境政策博士)

2021年8月我國即將舉辦「重啟核四」公投,有鑑於網路上流傳甚多錯誤的輻射安全資訊,本文簡單介紹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CRP)所制定的2007年版本輻安標準(參見ICRP Publication 103),以及若干輻射安全相關史實。[1]

首先,ICRP對於一般公眾的輻安標準,大致可以分為「計畫暴露情境」與「既存暴露情境」。

輻射無害論裡面所說的「輻射」,和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講的其實是不同東西

所謂「計畫暴露情境」,就是一般人在政府有規範下的場所遭受的輻射吸收劑量。例如去醫院拜訪的訪客、核電廠附近的居民。一般公眾在「計畫暴露情境」的輻安標準為每年吸收不超過1毫西弗。要注意的是,「計畫暴露情境」不包括醫療行為跟天然輻射。因此,甚多擁核人士喜歡拿照射一次X光片「只」得到約0.02毫西弗,或是拿天然輻射的環境,來跟「計畫暴露情境」規定的一般人每年上限1毫西弗相比,這是混淆視聽,牛頭不對馬嘴的說法。

另外,將屬於「計畫暴露情境」的蘭嶼核廢料場的輻射數值(姑且不論測量有無錯誤),拿來跟一般正常環境相比,也是錯誤類比,更何況蘭嶼達悟族過去也是在未經自願同意下,被政府強制變成「核設施附近的居民」。

而除了一般公眾以外,輻射職業工作者因為不得已,例如核電廠員工,ICRP制定的吸收輻射上限標準為五年內,平均每年不超過20毫西弗。因此,過去台灣輻射屋事件爆發初期,原能會官員拿核電廠員工標準來安撫居民,也是混淆視聽、推卸責任的說法。

而不論是什麼情境,ICRP已明確指出,人體終生累積吸收越多游離輻射,致癌率越高。即使是醫療所需,ICRP也指出,醫生必須判斷真的有醫療需求,且對病人利大於弊,才能動用輻射相關的檢驗或治療,例如X光、斷層掃描。至於,游離輻射的致癌率,也已經印證在客機機組人員身上。美國研究已指出,客機機組人員由於每年在高空吸收更多天然游離輻射,某些癌症的致癌率明顯高於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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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長期的追蹤研究也指出,過去輻射屋的居民,某些癌症的致癌率也高於一般人。網路上流傳的各種「輻射有益論」、「輻射無害論」,把輻射包裝成fantastic的東西, 恐怕是在誤導社會大眾的輻射安全認知。

ICRP創造「既存暴露情境」,正好展示輻射治理的難處

雖然科學上已經公認游離輻射對人體的危害,在治理上卻非常困難。

首先,游離輻射來源眾多,包括天然游離輻射與人造游離輻射。以核災、核子武器試爆、或核電廠排放水為例,即使明知會導致人造游離輻射增加,但也不可能100%去除,而天然環境中的輻射也通常無法去除,ICRP只好創造出「既存暴露情境」,定義為把既存的天然輻射跟人造輻射相加,提供參考值,一般公眾每年範圍在1-20毫西弗。

而這也等於不打自招,一旦發生各種大型輻射意外狀況,政府根本難以採用固定的標準來治理,而必須考量人力成本、財務成本、技術問題等等,只能提供一個參考值範圍,就看誰比較倒楣,接觸到輻射比較高的環境。

以台灣過去1992年起媒體陸續揭露的輻射屋事件為例,經過自救會、環保團體與熱心學者、民代多年奔走協調下,中央政府直到2018年,才把輻射屋居民免費健康檢查的標準由每年吸收5毫西弗改成比照ICRP「計畫暴露情境」的1毫西弗,而這其實也等於把輻射屋居民比照為ICRP認定的核電廠附近居民,這是否為合理的類比,此處暫且不論。

而如果得癌症,居民也難以舉證是輻射屋所造成,無法得到賠償,只有慰問金。因為當年在接受輻射傷害當下,無法及時採集血液中DNA明顯損傷的樣本,日後即使DNA產生缺陷而致癌,也無法證明是輻射所造成。而當年政府僅願意用市價七折收購每年吸收超過15毫西弗的住戶,導致許多輻射屋居民因無力搬遷,被迫居住在輻射超標的環境多年。

當年興建輻射屋的輻射鋼筋汙染來源追蹤,筆者至少聽過三種版本,淪為眾說紛紜,不了了之。

前輻射屋 民生別墅
Photo Credit: Google街景地圖
1985年首度爆出輻射屋事件的民生別墅

蘭嶼核廢場的案例,也印證了輻射治理困難,台電把數萬桶所謂低放射性廢棄物,於1982年起運往剛蓋好的蘭嶼上的壕溝暫放,宣稱準備海拋,但其實政府無視禁止傾倒廢物污染海洋的「倫敦公約」在1972年就已通過,1975年生效禁止海拋高放射性廢棄物,1994年起則是禁止所有放射性廢棄物[2] 因此,台電公司1982年起陸續把低放射性廢棄物運往蘭嶼直到1996年,表面說的「暫放」卻變成「長期」持續貯放。而蘭嶼核廢場也曾被監察院糾正管理不善損害勞工健康權益

台灣是民主國家,公投理當有高度的政治正當性,但本文想提醒,瑞士最高法院在2019年裁決撤銷關於稅制公投結果,因為選民當時「被告知的資訊錯誤」、「不夠詳細、缺乏透明度」,因此法院撤銷該公投結果。建議本次公投正反雙方都應提供正確的輻射安全基本資訊以及游離輻射治理困難的史實真相,以免誤導大眾。

註解

  1. 本文所說的輻射,都是指游離輻射,不包括非游離輻射如電磁波、紫外線。
  2. 此處高放射性廢棄物的定義方式與我國法規略有不同,可能包括一些我國定義的低放射性廢棄物。

本文由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授權刊登,原標題為〈混淆視聽的輻射安全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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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