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外資買股未分配盈餘稅,不再抵減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表示,為促進課稅公平,降低內外資獲配股利稅負差異,自2018年通過所得稅改,將外資扣繳率提高到21%,並且在2019年取消外資以未分配盈餘加徵稅減除扣繳稅額。

目前外資購股,獲配的股利收入、盈餘必須扣繳21%,不得以10%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負抵減,主因就是財政部欲減少內外資差異,打擊過去大量的假外資現象。

財政部2018年稅改不僅廢除了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也刪除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讓外資不得再拿未分配盈餘加徵稅抵減扣繳稅額,該條款從2014年以前的全數抵減到設算扣抵減半後,如今被全額刪除、正式走入歷史。

財政部表示,美國稅改有其目的,但我國稅改是要解決內、外資稅率過大問題,避免內資轉假外資名義投資。過去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為20%,未分配盈餘稅為10%,外資股東可用半數的未分配盈餘稅額(5%)抵減扣繳額度,實際稅率僅剩15%。

相比之下,過去內資股東不僅要併入綜所稅計稅,稅率最高到45%(稅改前),設算扣抵還只有8.5%,實際稅負最高約36.5%,相差外資約21.5%,官員認為,內外資稅率差距過大,導致我國法人、自然人大量設立空殼的第三地紙上公司做為假外資投資台股。

因此,我國為打擊假外資,近五年來逐步減少外資可適用的未分配盈餘抵減率,在2015年1月由「全數抵減」改為「半數抵減」;在2019年1月後則是從半數抵減改為不得抵減。

如今外資扣繳稅率提高到21%、不能抵減,等於實際稅率為21%,而內資可以選用股利所得單一稅率28%制度或是併入綜所稅計算、按8.5%計算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可見內外資稅率相差不遠,假外資情況有望大幅降低。

官員也舉例,假設我國A公司2016年分配100萬元股利給外國股東B先生,當時扣繳率20%、可折抵5%,實際繳稅15萬元。

但如果是A公司在2019年1月分配100萬元股利,B的稅負為扣繳率21%,實際繳稅21萬元,稅負相較2016年上升6%。(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