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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江湖/曼谷報導】對於台灣女藝人在曼谷被警方「罰款」2萬7000銖,只因持有電子煙,泰網友紛紛熱議,難道擁有或使用電子煙就構成違法?對此,泰國官方部門「保護消費者委員會」副秘書長巴提警上校指出,有法律明文規定,銷售、進口或藏匿以助他人銷售電子煙,屬明顯違法行為。至於持有或自用電子煙,則沒有明確規定是否構成違法。 巴提警上校指出,隸屬於國務院的「保護消費者委員會」於2015年出台第9號命令,禁止銷售或提供電子煙和胡卡水煙服務,源於學術研究確認兩種煙對人體有毒害作用,包括將重金屬及致癌物質帶入體內,所以銷售或者有償服務行為屬於違法,構成違反2019年第4版保護消費者條例,將面臨不超過3年有期徒刑或罰款不超過60萬銖,或者兩者並施。 對於進口電子煙或胡卡水煙(阿拉伯式水煙)的行為,將違反商業部關於禁止進口某些商品的法律,將被處予不超過10年有期徒刑。該商品不能報關,如果被進口到泰國境內只可能是走私行為,也構成違反海關條例,將被處予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50萬銖。如果進入司法審理程序,法院應該會下令沒收該違法物品。 對於持有電子煙或胡卡水煙者,如果有證據被查明有藏匿以幫助銷售,或者接受典押或其他商業經營行為,則會構成違反海關條例,被處予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電子煙本身是違禁商品,如果被執法人員發現必須予以沒收充公,民眾如發現有人經銷電子煙,則可以向警方或保護消費者委員會舉報。 至於個人持有或使用電子煙,但沒有商業經營或有償服務行為,則沒有明確法律規定是否違法,但執法官員有權將其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