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
一、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供本活動報名服務,並確保報名人員之共同利益,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報名人員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括EMAIL帳號、姓名、服務單位、電話等資料。 二、 報名人員就其個人資料得依個資法第三條之規定,行使: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與刪除等權利。 三、 報名人員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資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定,但報名人員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將不能參加相關會議及影響各項相關服務或權益。 四、 在報名人員就其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三條,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前,本所得依循個資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於個人資料提供之範圍與目的內使用該等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