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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批中大餐廳接待街客 招標文件未有維護國安條款

審計報告批中大餐廳接待街客  招標文件未有維護國安條款

(獨媒報導)審計署發表報告,指中文大學部分外間機構營運的校園設施未有做好招標及監管工作,校園內33間餐廳均沒有領取食物業牌照。署方人員視察後更發現,當中29間均有招待「街客」,即非中大學生或教職員,3間更通過第三方外送食物平台,為校園範圍外的地點提供外送食物服務。而招標文件、合約亦未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款,署方建議中大在合約中加入條款,容許以國家安全為由,取消投標者的資格和終止合約,中大表示同意報告內容。

《獨媒》記者今早到中大部分餐廳視察,發現已貼上寫有「只限中大學生及職員使用」的告示。

根據《食物業規例》,「食物業」一詞並不包括規例內指明的處所,例如學校內專供校內學生使用的食堂或工作場所內專供受僱於該處的員工使用的食堂,該些食堂亦無須申領食物業牌照。惟如該些食堂招待「街客」,則不符《規例》中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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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署長今日發表第81號審計報告書,當中第八章針對中大由外間機構營運的校園設施。截至今年7月1日,中大共有39項為學生、教職員提供便利的措施,包括33間餐廳、2間銀行分行、1間書店、1間理髮店及1間超級市場。

29間餐廳沒查證顧客身份 14間無領牌賣冰凍甜點等受限食物

審計署對中大「無微不至」,人員自去年起就外間機構營運的校園設施作巡視。報告指校園內33間餐廳均無領有食物業牌照,署方在今年5月至8月期間實地視察當中29間餐廳,發現全部都並非專供該校學生或教職員使用,而顧客在使用膳食服務前,餐廳亦沒有查證他們的身份,非中大學生或教職員亦可在餐廳購買食物及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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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方表示,在29間餐廳中13間沒有張貼告示,表明只招待中大學生或教職員,當中3間更通過第三方外送食物平台為中大校園範圍外的地點提供外送食物服務。另有25間餐廳售賣《食物業規例》指明的受限制食物,當中14間無領有受限制食物售賣許可證,便售賣非瓶裝飲料、冰凍甜點、奶類等受限制食物。

8間餐廳有未經批准廣告 4間提供非餐飲業通常業務包括提供充電器

署方亦指在29間餐廳中,發現8間有未經批准的廣告,4間從事不屬餐飲業者通常業務的業務,包括售賣藝術品、書本及應節食品券,及提供充電器服務。

報告指33間餐廳共24份合約中訂明的食物安全規定與衞生標準不盡相同,當中21份訂明須委任衞生經理,但另外3份就未有訂明;定期清潔工作的相關規定又不一樣,15份合約規定最少每兩天清潔一次隔油池,8份規定最少每周清潔一次,1份無規定要清潔。

報告:便利店無領食物業牌照 卻即場配製及出售食物

現時33間餐廳由13個單位監管,審計署審查了監管單位的記錄,指今年1月至6月期間,11個監管單位須委任衞生經理,但當中6個沒有採取該措施;去年9月至今年6月期間,11個監管單位不曾確定膳食供應商是否已按合約訂明的次數定期作清潔,2個只要求膳食供應商每月提交隔池清潔記錄,未有同要求提供傢俱、固定裝置與設備和抽氣系統的清潔記錄。另11間餐廳中的5間,其清潔隔油池的次數亦較規定少。

另外,審計報告點名中大校園內的便利店,無領有食物業牌照卻在店內即場配製,並向顧客出售食物。署方人員在今年6月及7月到該便利店視察,發現對方亦沒有查證顧客身份,及張貼告示表明食物只售予中大學生或教職員,任何人都可在店內購買及進食食物。

被點名的便利店為由2001年營業至今的「女工合作社」。「女工」並無老闆,而是由工人平等合作經營。「女工」在每晚10時30分至凌晨1時30分為「特更」時段,由中大學生協助營運,以讓工人能在尾班車開出前乘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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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店賣玩具同違規 審計署:未有徵求中大批准

除了餐廳、便利店外,書店同被審計署指違規,即從事合約不允許的活動。署方人員亦在今年5月至7月期間,每月到書店實地視察,發現書店陳列小型充電風扇、遊戲產品,即潤膚液、沐浴露,及玩具模型車和玩具洋娃娃作售賣用途。署方指該些物品並非訂明准予售賣的物品。書店營運商亦沒就售賣該等運品徵求中大批准,違反書店合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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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指中大沒有就監察外來營運商制訂有關表現審查、表現評估及執法行動的整體指定,13個監管單位採用不同方法管理餐廳,亦沒指引規定監管單位須把校園設施營運商的表現評核結果記錄在案,認為中大需要加強監察機制等。

審計署提27項建議 包括確保不得把海報、招牌或廣告固定在餐廳任何地方

涉及中大外間機構營運的校園設施報告,全文長達71頁。審計署指中大在與外間機構簽訂營運合約時,沒有在招標文件、合約及指引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事宜的措施。署方重申,《港區國安法》已在2020年6月30日實施,法例訂明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及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特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及管理。

審計署提出27項建議,包括中大校長應就校園設施的招標工作訂定指引系程序,確保就營運餐廳進行的招標工作符合招標程序規定等,並要監察校園設施的營運,即確保膳食供應商只在中大校園範圍內向中大學生,或教職員提供食堂服務及外送食物服務,及必須領有受限制食物售賣許可證才可售賣受限制食物。

署方亦建議,中大除了要確保便利店領有規定的牌照及許可證,亦要確保不得把海報、招牌或廣告固定在餐廳任何地方;及確保膳食供應商不得從事不屬餐飲業務的活動或業務,和確保書店營運商不得售賣合約沒有訂明的物品等。

加入國安條款如違規可終止合約 中大同意建議

至於重中之重的國家安全,署方認為中大必須就外間機構營運的校園設施,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指導及管理,包括為監管單位提供指導,以協助採取行動,有效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即在招標文件及合約中加入條款,容許以國家安全為由,取消投標者的資格和終止合約。中大回應審計署稱,同意署方的建議。

中大晚上發新聞稿回應,指「其實」所有合約皆列明營運者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條款,但會盡快修改相關條款,明確納入《港區國安法》。對於校園設施競爭有限,中大補充指業務和客流來源有限、營運亦同時受多項校園規則、法規、政策和程序約束,加上須以實惠的價格向學生提供營養豐富的膳食,影響其盈利。中大表示,已啟用電子採購系統,以數碼方式推行包括校園設施在內的所有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