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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長認詐騙罪後被警隊解僱 申司法覆核挑戰決定被駁回

前警長認詐騙罪後被警隊解僱 申司法覆核挑戰決定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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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警隊 32 年的前警長李亞發,在 2021 年承認詐騙警察儲蓄互助社(俗稱「遮仔會」)貸款 45 萬元、收受賭注者投注罪後,被警隊先後貶職、解僱、撤銷退休福利。李對此不服,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決定,要求警務處及公務員事務局答辯。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周四(27 日)頒判詞,指不見申請人被解僱的決定,在公法(public law)上有任何不合法、不合理之處,又批警長多番延誤、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理據,按例法庭毋須替申請人構想潛在司法覆核理據,遂拒頒覆核許可。
前警長 2021 年認欺詐罪 同年被降職、解僱

申請人李鴻發(亞發)為前警長,曾在警隊工作 32 年,2021 年初承認 3 項欺詐罪、1 項向收受賭注者投注罪,被判罰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案情指他在 2016 年至 2019 年間,先後 3 次向「遮仔會」騙取共 45 萬元貸款。

入稟狀答辯人為香港警務處及公務員事務局。判詞提及,《警隊條例》賦予警務處長權力懲治刑事定罪警員,包括解僱兼撤銷退休福利(dismissal without retirement benefits)。經內部程序後,警隊降李亞發職級至警員,並在 2021 年 11 月 10 日正式解僱李。

解僱後 7 個月提覆核 曾去信特首辦

判詞指,李鴻發被解僱後,曾去信處長及特首辦質疑決定。處長指維持決定,特首辦則覆沒法律權力可凌駕該決定。

李鴻發在 2022 年 6 月 27 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該決定許可。

官批申請人延誤、沒交法律理據

法官高浩文周四(27 日)頒下判詞,拒向李鴻發頒司法覆核許可。法官主要基於 3 大理由駁回申請,包括指申請人多番延誤,未能提出挑戰決定的法律理據,以及不見有任何可供辯的法律漏洞。判詞又指,警隊解僱警長的決定,公務員事務局沒參與在內,與其無關。

針對延誤,判詞指,李鴻發被解僱後 7 個月才提申請,但沒有向法庭就此延誤,提出合理理據,亦沒在限期前,提交司法覆核的法律理據。法官形容有關延誤,對是次申請有「致命」(fatal)影響,而法庭按例毋須替對方構想潛在覆核理據。

判詞又指,不見本案警員被解僱的決定,在公法(public law)上有任何不合法、不合理之處,因此拒頒司法覆核許可,訟費則後議。

HCAL54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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