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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封平鎮地下市長揪索賄 30名里長重判

2021/07/04 05:30

自稱「地下市長(平鎮市長)」的前湧豐里長鄧浪安,被依13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1個恐嚇取財罪判刑10年。(資料照)

〔記者鄭淑婷、謝武雄、許倬勛/桃園報導〕桃園市升格前的桃園縣平鎮市滅火器採購弊案,桃園地檢署2013年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32名現、卸任里長(共46里),桃園地院日前審理終結,共30名現、卸任里長被判刑,其中自稱「地下市長(平鎮市長)」的前湧豐里長鄧浪安,被依13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1個恐嚇取財罪判刑10年,是刑責最重者,其妻張麗華也被判刑7年8月,2人共須繳回不法所得401萬元。

夫妻皆判刑 還須繳回401萬

本案有11名現任、19名卸任里長被判刑,除鄧浪安,包括李文俊、張文瑞、王燕惠、江羅淑娥、邱子龍、姜瑞英、宋德燿、宋子毅、吳聲灶、沈文生、姜尾鳳、胡李聰明、涂盛田、涂源琴、陳建宏、溫秀英、葉有福、葉雲星、葉雲添、鄒貴發、劉邦利、劉明喜、戴振榮、吳克釗、胡昌星、鍾陳義,分別被判3年7月至5年4月不等,有人僅收受1萬元回扣被判3年7月;僅戴珮宜、曾淑梅、劉文華3人雖被判刑2年,但獲緩刑5年。當初被起訴的黃廷芝、曾萬欽獲判無罪。

9年前舊案 11現任者解職

市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長盧永樂表示,地方制度法規定,里長因貪污罪一審被判刑,由區公所停止職務、派公務人員代理,上訴獲判無罪後可復職,若不上訴,因被褫奪公權,也會立刻解職;本屆里長任期已過半,解職後不會補選。

判決指出,2007至2012年間,時任湧豐里長鄧浪安與妻子張麗華,為從採購滅火器中牟利,要求廠商支付賄款,2人並遊說許多里長加入配合,鄧、張再依各里採購數量,朋分給配合里長回扣;鄧還自稱地下市長,要廠商按「規矩」付採購金3到4成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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