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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入獄近27年獲無罪 張玉環申請2234萬餘元國家賠償

當地時間9月2日上午,蒙冤近27年後無罪獲釋的張玉環在其國家賠償案代理律師程廣鑫、羅金壽及家人的陪同下,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西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該賠償申請主要內容包括五項: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費用支出100萬元,各項共計人民幣22343129元。

事件主人公張玉環資料圖片
事件主人公張玉環資料圖片 © 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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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近些年來中國大陸已知被關押時間最長的無罪釋放當事人,張玉環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寫道,“無人願意用27年的自由換取五百萬或一千萬的賠償,太低的賠償金不能體現正義的價值,無法撫慰冤獄所造成的創傷,不利於防範冤案的再次發生,因此請求按照國家日賠償金標準的三倍進行賠償。”

事件起源為,1993年10月24日,中國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振榮和張振偉被人殺害,鄰人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兇。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用手卡、繩勒、棍打的方式將鄰居家兩男孩殺害並拋屍水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因不服判決,張玉環提出上訴。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1年,南昌市中院對張玉環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張玉環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1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入獄後,張玉環堅持喊冤。直至今年8月4日,江西高院對此案再審宣判,最終宣告張玉環無罪。至此,張玉環失去自由已達9778天,近27年,成為中國大陸已知被關押時間最長的無罪釋放當事人。據澎湃新聞報導指,今年5月18日,中國人民最高法院曾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最新的日賠償標準346.75元。依照此標準和張玉環請求的三倍賠償,張玉環主張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0171564.5元。

而除失去人身自由外,近27年的牢獄生涯也影響了張玉環的健康。無罪之後,張玉環稱在刑警隊遭受刑訊逼供,至今雙手、大腿上還有當初被吊打、狼狗撕咬留下的傷疤。因長時間羈押佩戴戒具,他的右腳已嚴重變形,後續仍需要矯正治療。因此,他向江西高院請求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此外,賠償申請中另列了100萬元的伸冤費用支出,包括多年來張玉環近親屬為他數次前往北京、南昌等地反映情況、申訴控告而產生的交通費、通訊費和誤工費。此外,在賠償申請中,另一筆高額的賠償項目為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此,他的代理律師程廣鑫告訴媒體稱,張玉環作為目前已知的失去自由時間最長的冤錯案當事人,錯案對他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創傷和難以彌補的精神損害:近27年無法侍奉母親,妻子病重改嫁,無奈錯過孩子們的成長,無法彌補人父之責。在被宣告無罪前,張玉環先後經歷四次審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張玉環還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寫道,拿到無罪判決後,自己仍然生活在無邊的恐懼、遺憾之中,每日噩夢交替。平反至今,當年的辦案人員未被追責,精神損害未得到任何形式的彌補。因此,要求江西高院支付以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一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即10171564.5元。

張玉環國家賠償案的另一名代理律師羅金壽亦表示,張失去了27年的自由,家庭影響特別大,而且他的人生軌跡完全改變了,傷害是非常之大的,按照現在的標準往上稍微提高了一點,也是他自己的心理期望值。程廣鑫並指,遲到27年的無罪判決,對張玉環來說,只是回歸本正常生活的起點,還需要漫長的時間、大量的精力和充足的物質基礎來恢復萎縮的社會勞動能力、撫平內心所遭受的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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