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懷「民主先生」李登輝:以馬基維利式權謀,奠定台灣30年的穩定繁榮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台灣何其幸運,遇到了李登輝先生這位具備高超的權謀,卻將其用來建構台灣民主政體的人物。今日台灣再次面臨歷史的十字路口。這一次台灣人是否運用李登輝先生留給我們的遺產,再次替台灣爭取到未來30年的繁榮安定,就要靠我們自己的努力了。
李前總統登輝先生,是少數我願意用全套敬語尊稱他的人物。李登輝先生曾被美國《時代雜誌》稱為「民主先生」,也有人稱他為「台灣之父」。這些尊稱背後所代表的是,在許多人眼中台灣近30年來所享有的自由、民主、和平、繁榮都是由李登輝先生所奠定的基礎。
或許有人會質疑,在1988年李登輝先生接任總統的前一年,也就是1987年7月,蔣經國就已經解除了《戒嚴令》。而《戒嚴令》的解除,除了蔣經國本人的意願外,更多的是橋頭事件、美麗島事件以來黨外運動的努力,以及江南案以後來自美國政府與民間的國際壓力。
若是將台灣的民主化以及之後的和平、繁榮都歸功於李登輝先生是否過譽?我想李登輝先生的貢獻,並不在於促成民主化的開端,而是讓整個民主化運動有一個好的結果,確保了台灣接下來30年的穩定發展。
蔣經國在逝世前雖然就解除了《戒嚴令》,但無論是支撐白色恐怖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或是《懲治叛亂條例》等法條,或是負責執行的「警備總部」都還在。此外在憲政上,無論是「萬年國會」或是總統只能由國大代表進行「間接選舉」的選制,在在都讓民主無法真正落實。
另一方面,國民黨從聯俄容共時期便向共產黨取經,以「列寧式政黨」的模式規劃《建國大綱》。來台後建立的黨國體系與共產黨「以黨領政」的模式相同,如果無法控制黨務機器,就算身負重要政府職務也還是沒有實權。
1988年李登輝先生當時雖貴為國家元首,但在「黨、政、軍」三位一體的黨國體系中,只掌握了其中一部分。而且身處在掌握黨務的蔣宋美齡、李煥與掌握軍權的郝柏村等強敵環伺之下,隨時都有被架空的可能。
與台灣一水之隔的南韓,在民主化的歷程中,就因為軍隊的介入經歷了兩次民主倒退。一次是文人出身的獨裁者李承晚因為「4・19學運」倒台後,軍人朴正熙發動「5・16軍事政變」讓民主的韓國第二共和只維持短短九個月就宣告夭折,取而代之的是朴正熙長達18年的獨裁統治。
第二次是朴正熙被自己麾下的情報總長金載圭槍殺後,韓國進入另一次民主化,但在不到一年後又再次因為全斗煥發動的「雙十二政變」而夭折,接著就因為全斗煥武力鎮壓民主運動,發生了舉世聞名的「光州事件」。韓國這兩次民主倒退,都源於民主政權的文人總統無法阻止軍人奪權。
李登輝先生在接任總統時所面對的情況,比起南韓的那些文人總統所面對的局面更加複雜,除了面對軍人干政的威脅,還必須想辦法奪下黨務的領導權。就算有來自美國的外部力量支持台灣民主化,但要是處理不好,也難保台灣不會像茉莉花革命中得到美國支持的敘利亞、利比亞民主派一樣,陷入與保守派的長期內戰。
李登輝先生難能可貴的第一點,就是在1990年的「二月政爭」中以馬基維利式的高超謀略,瓦解了掌握國民黨傳統權力的「非主流派」對他所發動的攻擊,奪下了黨務機器。接著又在同年力邀郝柏村接任行政院長,巧妙的化解了發生軍事政變的可能性。
在以馬基維利式的謀略成功掌握了實權,並化解主要的反對勢力後,李登輝先生難能可貴的第二點便是沒有把自己塑造為下一個獨裁者。相反的,前述提到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1991年被終止,同年也廢止了《懲治叛亂條例》。
1992年李登輝先生拒絕了當時的警備總部司令希望轉型成「安全防衛司令部」的提案,趁該司令出國考察時將警總改編成海巡署,正式瓦解這個負責執行白色恐怖的主要力量。同年「萬年國會」也正式改選,將立法權還給台灣人民,最後更在1996年舉辦台灣有史以來第一場總統直選,奠定了台灣的民主。
過去有人會拿1989年鄭南榕受警方攻堅而自焚的事件,質疑李登輝先生是否真的擁護民主自由。但從我們前面的整理就可以知道,1989年李登輝先生雖接任總統,但其實是處在一個自身難保的危境之中,要等到1990年下半年李登輝先生才算真正能掌握兩蔣所建構的黨國體系。因此由李登輝先生所推動的民主化改革要等到1991年才能正式推展開來。
李登輝先生難能可貴的第三點,在於他不只對內瓦解了國民黨的黨國體制,對外也奠定了台灣近30年的和平繁榮基礎。中共在1996年為了阻止台灣民選總統,藉口試射飛彈引發台海危機,試圖以武力威嚇的方式,改變台灣人民追求民主自由的意志。
然而李登輝先生並沒有向中共的武力屈服,而是一邊鎮定如常的舉辦大選,同時也做好迎戰中共入侵的一切準備,更成功說動美方派出第七艦隊增援台海。根據日本防衛省2017年出版的《中國安全戰略報告》,李登輝先生沈著的指揮徹底挫敗了中共的意圖,更讓解放軍膽寒的是,他們檢討後發現只要再發生一次這樣的挫敗,中國將永遠無法阻止台灣獨立。發現這點讓中共從1996年後決定放棄武力恫嚇,改採和平讓利的方式鼓勵台商投資中國,圖謀以經濟利益統一台灣。
許多支持統一的民眾,跟因為民主化而喪失權力的黨國權貴,長期貶低李登輝先生的政績。很多台商也因為李登輝先生推動的「戒急用忍」政策而給予他負面的評價。諷刺的是,讓他們之所以被中共重視,能遊走兩岸政商之間取得大筆「統戰紅利」的原因,其實都受惠於李登輝先生在1996年成功頓挫了中國武嚇台灣的企圖。因此我們可以說,是1996年的勝利奠定了此後台灣近30年安定繁榮的基礎。
過去馬基維利留下了《君主論》跟《李維羅馬史疏義》兩本截然不同的著作,前者教導統治者要機變詭詐,後者卻歌頌羅馬共和政體的偉大。學界的通說認為馬基維利留下這兩本相反的著作,是希望義大利能有一位英雄,以權謀一統當時分裂衰弱的義大利城邦後,再重新建立古羅馬保障公民自由民主的共和政體。只可惜馬基維利在世時,並沒有機會等到這樣的人物出現。
然而台灣卻何其幸運,遇到了李登輝先生這位具備高超的權謀,卻將其用來建構台灣民主政體的人物。可惜再高超的謀略,也只能帶給台灣30年的安定繁榮。今日身處美中新冷戰將至的局勢下,台灣再次面臨歷史的十字路口。這一次台灣人是否能善用自己的智慧,運用李登輝先生留給我們的遺產再次替台灣爭取到未來30年的繁榮安定,就要靠我們自己的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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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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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3年5月首次申報,新制概念、放寬措施及關鍵字一次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3年5月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是什麼?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為何?本文將帶大家一次看懂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113年5月首次申報,其實CFC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其立意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區(如開曼群島)的受控外國企業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藉此保障整體國民的權益。
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說文解字,CFC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縮寫,中文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代表受控,包括透過股權或實質控制,Foreign指低稅負的外國,最後一個
Company代表企業,包含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結合CFC這3個英文字,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這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就是CFC。
CFC制度實施前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的稅負效果為何?
●營利事業部分
●個人部分
CFC定義、納稅主體、豁免規定:CFC制度三大關鍵字一次看懂
大家不用太緊張,並不是每個個人或每家營利事業都會適用CFC制度,以下從不同的股東身分,簡要說明哪些人、哪些營利事業會適用這個制度:
- 營利事業部分: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它在境外低稅負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關係企業,且這家營利事業及它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這家關係企業具有控制力,這家位於開曼群島的關係企業就是營利事業的CFC。營利事業應就這家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同年度所得額課稅。
- 個人部分:除符合剛剛提到的持股比率、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條件外,還多加一個條件,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才需要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個人同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扣除112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超過綜合所得稅繳稅金額,表示繳不夠,就須繳納差額稅款。
- 此外,我們在CFC制度還訂有豁免規定,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微小(微量門檻),就免依CFC制度計算CFC所得。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同時,CFC當年度消極性收入(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低於10%。只要CFC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2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豁免,但為了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設立多家CFC分散當年度盈餘來適用這個豁免門檻,又訂了防弊規定,即營利事業或個人(個人部分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即「正負相抵」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營利事業或個人居住者如果在低稅負區設立關係企業,且對它有控制權,無論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在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CFC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一方面可檢測自己有沒有CFC課稅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正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CFC新制上路,首次申報放寬措施!
為讓制度運作順利,去年度12月底財政部也修正了部分CFC制度執行細節,包括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提供首次申報的放寬措施如下:
第一項「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指上圖CFC豁免2規定中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僅考慮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第二項CFC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113年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第三項放寛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CFC首次申報,你準備好了嗎?
今年是CFC制度實施後的首次所得稅申報,呼籲大家多多使用網路或手機報稅,不只省時、方便,還能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的交通時間及等待時間。另外也提醒大家,務必在所得稅申報前先檢視個人或營利事業是否適用CFC制度,如果適用,就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果對於申報文件的準備有所疑問,也可以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反避稅專區(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查詢,或透過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了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