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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完善」後增多項辣招 按案件性質派律師 禁第二義務律師

法援「完善」後增多項辣招 按案件性質派律師 禁第二義務律師

【獨媒報導】立法會下周二加開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政府提出的「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擬議措施」。有報道指,完善其中一個方向,包括涉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請人,只能採用「官派律師」。立法會文件顯示更多「辣招」,包括如果受助人在未經法援署同意下增聘律師,即使是義務性質,或者被法庭拒絕代表,將取消有關法援;法援署亦要求受助人在獲批法援之前及之後,申報有否其他資助來源。法援署就辯稱,市民一直有「錯誤印象」,以為有「法定權利」提名律師,官派律師的做法是「為免產生錯誤印象」。

法援署呈交立法會的文件顯示,法援署在10月18日就所有建議諮詢法援局,並獲得該局通過支持,在諮詢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後,將會盡快開始落實改善措施。有報道引述消息,政府會以行政措施方式執行改革,毋須通過修例,預期措施今年內便可實施。

法援署在文件指出,社會越來越關注法援受助人有可能濫用提名律師機制,尤其是司法覆核案件。亦有意見認為某些「有若干政治立場」的律師可能先向受助人提共「義務性質」的協助,鼓勵他們提出司法覆核。亦有聲音關注某些刑事案件及司法覆核的法援案件,集中由「少數律師、律師事務所或大律師事務所處理」。故有建議廢除現行受助人提名法援律師的安排。

指分配不均 市民「錯誤印象」有權提名律師

法援署指在2020年,408名律師接辦了共2,695宗刑事法援案件,另312名大律師接辦了共2,738宗刑事法援案件。但部分只集中於苦干律師及大律師,法援署引數據指,接辦最多案件的 20 名律師和 20 名大律師分別處理了504 宗(19%)和549 宗( 20%)案件。當中有5名律師和6名大律師接辦的案件宗數達到委派案件上限。

法援署指刑事案件的受助人往往會自行提名律師,法律只規管民事案件的提名律師情況,但法援署指其實仍會以民事案件的標準審批提名,會在考慮多項因素後決定是否接納有關提名,「但這做法讓受助人和市民產生錯誤印象,以為刑事案件提名律師是受法人的法定『權利』」。

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 律師按年資範疇重設「登記冊」

往後的「標準做法」,將會是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受助人,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提名律師,例如所提名的律師曾在下級法院代表受助人。而法援署會為本來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的律師,重新設立不同「登記冊」。法援署署長會根據案件性質及所屬法院,在考慮律師的專業範疇及經驗後,設立「登記冊」,亦會「為一些登記冊制訂輪替表」。

政治案和社會運動案件會否被分類,文件未有提及。法援署稱,最終指派由法援署長決定,相信措施將有助增加《名冊》內符合資格接辦各類案件的法援律師數目, 長遠對「受助人有利」。

文件亦顯示,法援將會針對受助人,以及律師,設下四項新規管,稱是為了「妥善管理法援個案」,措施包括外委律師,若因刑事罪行被捕或被起訴,須及時通知法援,如未能及時通知,「須承擔後果」。另外,會訂立機制,如果原本委派的律師,「被認為有利益衝突」或「出現某些情況導致不宜/無法代表受助人時」,法援署可以重新委派案件予其他律師。

另外兩項措施針對受助人,包括如受助人或外委律師,未經法援署事先同同意下增聘私人執業律師,即使是義務律師,或法庭最終拒絕其代表資格,法援署會取消有關法援。受助人亦要「在申請獲批之前及之後」,就其個案申報「其他資助來源」。

「完善」亦包括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及事務律師每年可接的案件數目,分別由20宗及35宗,減至15宗及30宗。司法覆核方面,大律師及事務律師每年可接的案件,新的限制則為3宗及5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