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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仲賢買鐳射筆案明年2月裁決 辯方:涉案鐳射筆無電池 不可作攻擊性武器

方仲賢買鐳射筆案明年2月裁決 辯方:涉案鐳射筆無電池 不可作攻擊性武器

【獨媒報導】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在深水埗購買10支鐳射筆時被休班警拘捕,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今(29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強調,涉案鐳射筆沒有電池、案發地點附近亦沒有騷動,控方無法證明方仲賢於買到鐳射筆的9分鐘內有意圖藏有攻擊性武器。對於控方指方仲賢被截停時逃走,辯方則指截查警長身穿便裝,「一個陌生人埋嚟搭膊頭」,被告「閃開」屬合理,不必然知道警察身分蓄意拒捕。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9日裁決。

被告方仲賢(22歲,學生),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他亦被控在桂林街135號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署警長52338。他另被控當日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其手提電話以調查案件前,把電話重新設置。

辯方:涉案鐳射筆無電 非攻擊性武器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則於庭上逐點回應三項控罪。就藏有攻擊性武器一罪,王資深表示,控方須證明方仲賢在購買鐳射筆至被捕前的9分鐘內,有意圖以此作攻擊性武器,並考慮其時方所攜鐳射筆的狀況和功能。他舉例指,車在用來撞人時可作為攻擊性武器,但如沒有車輪,「揸都揸唔郁,點樣撞人?」他強調,方仲賢案發時所攜的鐳射筆並沒有電池,「開都開唔着,唔好話做攻擊性武器,就咁做電筒都唔得」,即使控方指電池可再購買,亦是鐳射筆日後加裝或改裝的情況,不應納入考慮。

王資深又批評,控方試圖以很多不相關的事件證明方仲賢藏攻擊性武器的意圖,但他強調社運事件不應作考慮,因為有其他示威者用鐳射筆襲警並不等於方有此意圖;加上當日深水埗並無發生騷動,而鴨寮街隨處可買電池,方被捕時卻清晰表示「我冇買電」,控方並無任何事實基礎可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方仲賢當時具攜攻擊性武器的意圖。法官游德康質疑此論點與案無關,因若方仲賢欲以鐳射筆觀星,亦同樣沒有買電。王資深重申,方仲賢在攜有鐳射筆的9分鐘並沒有意圖做任何事。

辯方:被告被陌生人搭膊頭 閃開屬合理 非蓄意拒捕

就拒捕一罪,控方案情指方仲賢當日在便利店門外低頭「撳電話」,一名便衣警一手持委任證、一手搭他膊頭說「先生,警察,阻阻你」,方隨即逃走。王資深表示,控方須證明方仲賢知道警員的身分並蓄意抗拒,但他認為,「一個陌生人埋嚟搭膊頭,唔知咩事,第一時間閃開係好合理」,而當時方仲賢亦未必看到警察的委任證或知道他是警察。他也質疑,當時警長單憑方仲賢攜鐳射筆便截停他,是對鐳射筆有偏見,事實上警長並沒有任何合理懷疑,亦非正當執行職務。

王資深又表示,拘捕方仲賢的警署警長52338林發建富有經驗,不明白為何當場不以「阻差辦公」拘捕方,而要等到案發後16個月才這樣做。林發建作供時解釋可容後再拘捕,王資深同意,但認為以林警長經驗,其時「冇理由唔拉」,懷疑警方是有意加控。

控方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更正控罪是「拒捕」而非「阻差辦公」,辯方同意,但認為兩者控罪元素沒有分別。控方又指,拒捕如襲警一樣,不須證明被告知道警員身分都可入罪,惟辯方不同意。

辯方:救護員與警口供嚴重不相符 難證被告明知電話作證物仍重置

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一罪,王資深表示控方要證明方仲賢手提電話流失的資料是與案件有關,惟現時連刪除了什麼都不知道,無法證明其行為妨礙司法公正。法官問,若被告電腦技術高超,刪去的資料沒有任何方法追溯,是否無論如何都不能入罪,王資深同意,強調被告沒有責任證明刪除的資料與案無關,乃控方要證明資料與案有關。

對於控方指警員在救護車曾向方表示電話會被檢取作證物,以證他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王資深則表示,當時在救護車的救護員張家俊(音)只聽到警員要求「唔好用電話」、「你而家熄機」,卻沒有提到要檢取電話作證物,與警員證供嚴重不相符。王資深稱,救護員屬與案件無關的「街外證人」,「冇理由會講大話」,若法庭不知救護員或警員孰是孰非,亦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辯方陳詞完畢,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9日裁決。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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