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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51歲前職員4罪成判囚12個月 官指被告行為對留宿兒童「雪上加霜」

童樂居|51歲前職員4罪成判囚12個月 官指被告行為對留宿兒童「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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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其中一名年資逾 25 年的 51 歲前職員,被指連續拍打幼童頭部 10 次、拉扯手臂等。被告早前被裁定 4 項虐兒罪成,還押至周五( 1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12 個月。辯方將就定罪上訴,申請擔保被拒。

辯方求情指,被告聽取法律意見、多次翻看閉路電視後,逐漸意識到行為粗魯,自覺「欠佢哋(事主)一聲抱歉」。裁判官余俊翔判刑時指,被告的行為「說穿了就係體罰」,忽略孩童遭拉扯或拍打後幾乎失平衡,或面露痛苦等。

官又指,本案孩童因不同狀況無法與家人同住,留宿童樂居期間卻受到被告如此對待,「簡直係雪上加霜」,被告行為「嚴重影響公眾對政府、社福機構嘅信心,增加本案嚴重性」;又指若非市民揭發,「難以想像有關孩童幾時先可以逃出生天」。
辯方指被告承認失耐性
「欠佢哋(事主)一聲抱歉」

辯方指,背景報告內容正面、被告亦同意相關內容,顯示被告沒有任何不良嗜好、獲家人支持,而被告及其家人形容,被告安靜、「脾氣唔錯」、負責人及沒有暴力傾向,涉案行為並非出自惡意。

辯方續指,被告聽取許多法律意見、多次翻看閉路電視後,逐漸意識到當時行動粗魯,自覺「欠佢哋(事主)一聲抱歉」,承認自己失去耐性、不夠謹慎,願意負上法律後果,望法庭考慮緩刑,或較低刑期處理,從輕發落。

被告指沒有留意孩童反應
官:說穿了就係體罰

裁判官余俊翔判刑時,引述被告早前求情指,涉案行為為兒童帶來的苦楚僅「暫時性」,且無直接證據,亦接受自己辜負社會期望、選擇提早退休。另報告指,被告稱用意為阻止他們打鬥等危險及麻煩的情況,當刻沒有留意涉案孩童的反應。

然而,裁判官反駁,被告每次襲擊後,每一位兒童均有即時反應,例如男童 B 被拍打頭部後幾乎失平衡,而女童 V 的頭部被拍打至越垂越低、男童 F 被扯手臂 9 秒後面露痛苦等,直言「說穿了就係體罰」。

官續指,被告嘗試用痛楚讓孩童謹記自己的要求,「對孩童嘅福祉、尊嚴係置諸不理」,被告稱為防止危險行為,如此對待兒童反而令他們更加危險,被告工作逾 20 年,僅選擇視而不見,「用一個粗魯、危險同埋罔顧孩童福祉嘅方式去便利佢自己嘅工作」。

官:對留宿兒童「雪上加霜」
若非揭發難想像孩童何時逃出生天

裁判官又指,雖然沒證據顯示事主曾受傷,但明顯地,他們遭體罰後受到相當痛楚,而他們的年紀非常小,正處於身體急速成長的階段;又指本案孩童因不同狀況無法與家人同住,留宿童樂居期間卻受到被告如此對待,「簡直係雪上加霜」。

裁判官強調,當法庭考慮「保護令」時,其中一個選項為「保護兒童會」,而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公眾對政府、社福機構嘅信心,增加本案嚴重性」,法庭須向所有育兒工作者傳達明確訊息:虐待或忽略受託兒童須負上後果。

官又指,兒童的骨骼脆弱、又不懂向別人投訴,若非附近市民揭發童樂居虐兒事件,「難以想像有關孩童幾時先可以逃出生天」。

辯方提定罪上訴
官拒保釋申請

裁判官分別以 3 至 6 個月監禁為各罪的量刑起點,考慮所有情況及量刑整體性,各控罪中分別 1 至 4 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4 罪總刑期為 12 個月。

辯方指,將申請定罪上訴,以及申請擔保外出,控方則反對保釋申請。裁判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被告保釋申請,指她可到高院處理相關申請。

官裁決時拒納被告「人手不足」的辯解

裁判官余俊翔早前於裁決時指,拒納被告供稱「童樂居」人手不足,認為誇大情況,又指從閉路片段可見事發時人手比法定充足,「在數字上或實際環境而言,案發時非被告所說到如此惡劣」。

裁判官又質疑,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眾目睽睽下擊打孩童頭部,「只會增加孩童模仿被告行為的機會」,強調被告行為粗暴、極不合理。

16 人裁院罪成
1 人區院認罪

被告陳綺雯(被起訴時 50 歲),被指於 2021 年 12 月 11 日至 21 日期間,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 387 號香港保護兒童會,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 2 歲男童 B、2 歲女童 V、3 歲男童 F 及一名身分不詳兒童;陳另在區域法院面對一項虐兒罪。

「童樂居」虐兒案涉 34 名被告,當中 16 人的案件在裁判法院處理,連同本案被告均被裁定罪成。當中 11 人認罪,被判囚 4 星期至 1 年 2 星期不等;5 人經審訊後罪成,判囚 3 個月至 15 個月。

餘下被告所涉的虐兒罪,於區域法院處理。其他於區院處理的虐兒案中,一人已認罪,判囚 2 年 3 個月。

KCCC42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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