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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行政法院 46 年裁字第 41 號 判例
案由摘要:
因專利事件再審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 又同一原因事實,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
編  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聲請人 郭毅之 右聲請人因呈請專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 ,又對本院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前對本院所為四十六年度 裁字第八號第九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核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所 列各款情形不合,予以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仍以不服本院四十五年十月六日確 定判決之實體上理由,而對前述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依照首開說明 ,要非合法,應仍予以駁回,合為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2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05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三)第 233-234 頁
行政訴訟法實務見解彙編(96年12月版)第 39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052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660 頁
相關法條 3
  •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503 條(34.12.26)
  • 行政訴訟法 第 24、29 條(3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