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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一審敗訴
來源:新京報2022-07-23 1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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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一審敗訴】7月22日,全國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當事人徐棗棗收到一審判決書,法院駁回其所有訴訟請求。22日下午,徐棗棗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將會上訴。

2018年12月,時年30歲的徐棗棗向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産醫院尋求凍卵服務,各項健康檢查結果顯示自己身體狀況良好,符合凍卵需要,但醫院以其單身身份及非醫療目的為由拒絕為其提供凍卵服務。此後,徐棗棗以“一般人格權糾紛”案由將醫院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對其一般人格權的侵害,為其提供凍卵服務,並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本案在2019年12月和2021年9月先後兩次開庭審理。訴訟中,徐棗棗認為,其檢查結果確認身體狀況良好,符合凍卵需要,卻遭到了醫院拒絕。這種行為是對其女性身份的歧視,違背了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等相關規定,侵害了其一般人格權。她還認為,婚姻只是實現生育的手段,不是前提,我國法律上並未否認單身女性享有生育權。

庭審中,北京婦産醫院辯稱,根據相關規定,該院只能對因病不能自然妊娠及因病需要保存生殖力的女性實施包括凍卵在內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而不能對包括原告在內的健康女性實施以延遲生育為目的的凍卵技術。此外,該院並非因為原告是女性而拒絕實施凍卵,而是基於以推遲生育為目的的凍卵可能導致的一系列問題,以及考慮到一系列社會問題,為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的要求,拒絕為原告實施凍卵。

7月22日,徐棗棗收到一審判決書,法院駁回其所有訴訟請求。

判決書顯示,北京婦産醫院在庭審抗辯中出示的主要法律依據包括《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兩部行政法規。

記者注意到,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

此外,2003年6月,原衛生部(現國家衛健委)發佈《關於修訂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相關技術規範、基本標準和倫理原則的通知》,該通知附件1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中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法院認為,當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尚未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具體應用作出明文規定。訴訟中,原告雖提交了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員會的答覆函等證據材料,但不能證明我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明確開放非醫療目的的凍卵,更不能否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效力。醫療機構只有在輔助生殖技術的需求方是以醫療為目的,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負有提供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法定義務。

據此,法院判決認為,北京婦産醫院拒絕為原告提供凍卵服務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不構成對其一般人格權的侵害。

7月22日下午,徐棗棗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此次敗訴不會讓她放棄對這個議題的關注,之後會上訴。“法院的一審判決看起來可能不是一個那麼具有支援性的決定,法院肯定有自己的考量,但改變的發生也是需要一定時間的。”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是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但其中的相關規定本身已經涉及性別歧視,這其實跟我們國家相關反性別歧視的法律條款是相違背的。”徐棗棗還提到,《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裏並沒有明確規定“凍卵”屬於人類輔助生育技術,目前關於凍卵技術這個手段到底能否算作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範疇是存在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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