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鶯嗆陸委會「教我怎麼放棄中國籍」 法學教授林鈺雄︰徐有心要做 就做得到
依中國國籍法申請獲准 有效證明提交我方即可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眾黨擬提名中國籍配偶徐春鶯出任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引發爭議;徐五日反嗆「請問兩岸存在國與國的關係嗎?」「請他(陸委會主委邱太三)教我怎麼放棄(中國籍)」。對此,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昨指出,徐只要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十五、十六條提出申請,核准後即完成放棄國籍程序,放棄中國籍「要做就做得到」!
林鈺雄昨在臉書PO文表示,具雙重國籍者當選我國公職,須依「國籍法」第廿條規定,完成「放棄」外國國籍程序並「提出證明」。國際法上國家地位有爭議國家的國民,無礙其屬我國國籍法所稱「外國國籍」,例如兼具巴勒斯坦國籍的我國國民,仍須依照巴國國籍法相關規定完成放棄程序,並取得證明,始得擔任我國公職。
放棄中國戶籍與護照不同於國籍 勿魚目混珠
林指出,我國不禁止國民擁雙重國籍,但雙重國籍者擬任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雙重國籍已任立委者,由立法院解職。我國只問「放棄之結果」,只管「提出之證明」有效無效,形式審查文書的真正性(證明文件非出於偽造、變造);至於「放棄之程序」及其實質妥當性,依比較法慣例,皆是取決於各國國籍法規定,我國審查重點僅在於徐最後是否提出「放棄中國國籍之有效證明」。
他直言,中國國籍法第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條規定,放棄國籍採「申請核准制」,必須先提出申請,經中國公安部批准並核發證書,始喪失中國國籍;居住於無中國外交代表機關或領事機關的境外者,若欲申請放棄國籍,應回到中國國內當地公安局,經過申請、審批、核准三道程序,最後核發證書,完成放棄中國國籍程序,雖不是說放棄就自動喪失,但也不是什麼「做不到的事」。至於徐春鶯放棄中國戶籍與護照,和國籍是不同概念,勿魚目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