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2020最新版本)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美國信託、跨境資產傳承
第四章:放棄美國綠卡或公民之相關課稅
Q48 甚麼是棄籍稅?甚麼情況下需要申報?
案例
台中人張先生一直從事汽車零組件生意,他因生意上的需要而移民美國,並已取得綠卡資格多年。張先生的生意橫跨北美、歐洲及中國市場,公司的生產部門主要設置在台灣,中國方面則和許多銷售通路合作,公司的美國部門主要負責零組件的研發與設計。
張先生將全副心力都投入於拓展中國市場,因此目前大多數時間都居住在上海和北京,所以,他在 2019 年 7 月選擇辦理放棄美國綠卡,但他不清楚放棄後跟美國政府之間還有甚麼樣的關係?有聽人說過棄籍後還需要向美國國稅局申報 8854 表,但是他不清楚自己需不需要申報?

專家解析

前已提及放棄綠卡必須完成的法律程序,除此之外,也應與會計師詳細討論稅務申報的部分,確保完成應有的申報。這裡的申報,除了在棄籍年度必須應規定申報美國所得稅表完成報稅義務之外,有些人的情況還應申報棄籍稅表,也就是 8854 表。
美國的棄籍稅,係以 8854 表進行申報;依據 2008 年 6 月 17 日通過之法案(Heroes Earnings Assistance and Relief Tax Act)所定之法規(IRS Sec. 877A)及相關執行細則規定。
相關法規過去幾年已經歷數字變動,美國的棄籍稅申報2019 年的 8854 稅表則將內容區分為下列兩個時期:
一、2019 年期間;
二、2008 年 6 月 18 日以後至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

2004 年 6 月 3 日以後至 2008 年 6 月 17 日之前棄籍的納稅義務人,若尚未申報 8854 表,則仍被視為美國公民或是合法的永久居民且需按稅法報稅直到申報 8854 表(見Section 7701(n)),這類的納稅義務人適用法條 Section 877,且必須使用 2018 年的 8854 表申報棄籍(將表格上的 2018 年劃掉,並輸入正確的棄籍年份)。
於 2008 年 6 月 17 日前棄籍且已經申報過 8854 表、但每年仍需要繼續申報 8854 表的納稅義務人同樣適用法條 Section 877,需使用 2018 年的 8854 表申報棄籍稅(將表格上的 2018 年劃掉,並輸入正確的棄籍年分)。
考量其實仍有不少讀者不太清楚是否應該申報 8854 表,以及如果未能及時申報,會遭受到甚麼樣的處罰。因此,以下我們先藉由圖表方式向讀者解說,如何判定一位提出棄籍者是否需要申報 8854 表。之後,我們將詳細論述申報 8854 表的相關規定,以及說明甚麼是棄籍稅。


註:本圖由安致勤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8854 表的適用

美國「公民」放棄其個人公民身分,或是美國的「長期居民」放棄綠卡,結束其在美居留身分,都應在棄籍的隔年 4 月 15 日以前主動申報 8854 表。
公民的定義相信一般不會有爭議。至於所謂的美國「長期居民」的判定方式則是:截至放棄年度為止,您在過去十五個納稅年度中,至少有八個年度為合法的「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即綠卡持有人),如此就算是應申報 8854 表的長期居民。
以前面張先生的案例,他在 2019 年 7 月放棄綠卡,如果在過去十五個納稅年度中(包含 2019 年),如果張先生有達到八個年度(第一年和棄籍年度都算入)持有綠卡,那麼他就會被視為「長期居民」,例如:張先生若是在 2012 年取得綠卡,在 2019 年放棄時,即達八個年度,就應該在放棄綠卡的隔年 2020年 4 月 15 日以前,申報 8854 表。

以上討論的是誰需要在棄籍年度後申報 8854 表,也就是說如果您是美國公民或長期居民,您就應該填 8854 表來表彰您在前一個年度進行了棄籍的動作。後續則進一步探討誰會被課徵「棄籍稅」,也就是 8854 表中所定義的「適用棄籍稅者(Covered Expatriate)」。

甚麼樣的人需要計算棄籍稅?
為防堵美籍人士基於稅務的考量而放棄美國公民或綠卡身分,就稅務上有所謂「棄籍稅」的課徵。主要是評量棄籍者是不是一位高所得、或高資產人士、或有避稅的動機。具體的機制就是在申報者回答 8854 表的第四部分時,需正面回應以下三個問題:
一、截至棄籍年度的前五個稅務年度之「平均所得稅負」,是否超過 16.8 萬美元(2019 年棄籍者適用,此標準每年度不同,逐年調增中)?
二、棄籍日當天個人的資產淨值是否達到 200 萬美元以上?
三、是否能夠聲明棄籍日的前五個稅務年度都已遵守稅務上的義務?
棄籍者如果符合上面第一或第二項條件的任何一個項目,或是無法聲明過去五個稅務年度都已遵循稅法規定,就會被歸類為「適用棄籍稅者(Covered Expatriate)」,稅法上就要求您應於棄籍後額外核算應課的棄籍稅負擔。

甚麼是棄籍稅?
棄籍稅基本上是一種「按市價課稅(Mark-to-Market Tax)」的概念,「適用棄籍稅者」要被視為在棄籍的前一天按當天市價出售了他的所有資產。依照市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的方式,計算棄籍者所持資產的未實現利得(Unrealized Gain),即要被視為在棄籍日的前一天按照當時的市價處分了,而設算出來的這個利得即應併入當年度的個人所得課稅。
不過這部分設算出來的利得,在併入個人所得課稅之前,得先減除一個「免稅金額(2019 年免稅金額是 72.5 萬美元)」,剩餘的所得即會實質增加到棄籍當年度的個人總所得中,自然就會有一筆實質的稅金增加,這就是所謂的「棄籍稅」設算。因為是棄籍行為產生的額外稅務負擔,故有人戲稱為與美國政府的分手費。
有關 8854 表規定很繁雜,以下特別將 8854 表申報說明重點摘錄翻譯如附件供讀者參考,實際申報時仍建議尋求專業會計師的協助(若需要 8854 表詳細的填寫申報說明,請見本書附錄八)。

8854 表的申報方式及期限
若棄籍者在棄籍年度不須申報所得稅表(1040 或 1040 NR),就必須在棄籍隔年的 4 月 15 日之前將 8854 表紙本正本郵寄到指定的 IRS 地址。若棄籍年度須申報所得稅表,則必須將 8854 表正本附在所得稅申報書中,一併在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包括延長的期限)申報,並且郵寄一份 8854 表的影本到指定的 IRS 地址。

未申報 8854 表的處分

若需要申報 8854 表,但卻未能即時申報,依規定是處以 1 萬美元的罰款。此外,如果未能申報 8854 表,可能導致棄籍前美國稅務的風險都無法免除,國稅局仍有其追溯的有效性。
許多美國即將棄籍者,為了符合免繳交棄籍稅之規定,會於棄籍前將自身資產贈與移轉至其他人,以降低棄籍時總資產在兩百萬美元以下,然而,此作法需要特別注意,因為貿然進行可能會招致嚴重的稅務後果。茲舉一案例供讀者參考:

小蔡是一個美國公民,因為即將要回亞洲承接家業,因此打算於今年進行棄籍程序,然而,並不想要變成所謂的「適用棄籍稅者(Covered Expatriate)」,因此他將自身 500 萬美元淨值得資產中的 350 萬美元,贈與給其配偶,以此方式將自身資產降低為 150 萬美元,成功規避了變成適用棄籍稅者的規定,並且於隔年度報稅時申報了 350 萬美元的 709 表格贈與。
我們都知道,身為美國納稅義務人,在進行任何贈與的動作時,一旦總贈與金額超過美國納稅義務人所擁有之終身免稅額,才需要開始繳交贈與稅,這個所謂的終身免稅額(Unified Credit),是身為美國納稅義務人所擁有的一個大額的終身贈與免稅額。然而,此終身免稅額的計算方式,是在於年底時(12 月 31 日)將美國納稅義務人該年度全部的贈與,設算出贈與稅後,在年底時減去終身免稅額所提供的抵扣(Credit)。
因此,回到以上案例,小蔡此做法最大的風險在於,當棄籍前的贈與發生時,其身分為美國人,因此贈與金額將涉及贈與稅,然而於年底設算贈與抵扣時,因為小蔡已喪失了美國公民的身分,因此不再被賦予終生免稅額的抵扣優惠,其變成外國人,則外國人之美國贈與稅年度免稅額僅為 15,000 美元,若其一次性贈與高達 350 萬美元,則可能需要繳交上百萬美元的贈與稅金;為避免此情況發生,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棄籍前務必和稅務律師及會計師溝通,安排贈與和棄籍的時程不要在同一年度,才能規避繳交大額贈與稅的風險。

結語

如果您是放棄公民權的美國公民,或擬終止居留權的美國長期綠卡持有者,您就符合 8854 表的申報規定。若您擁有綠卡,但不符合長期居民的定義(若在持有綠卡滿八年之前就完成放棄),可以免掉 8854 表的申報義務。一旦您持有綠卡八年以上,但您仍想要放棄它,建議您務必要遵照相關法規誠實申報,以免招致日後不必要的稅務麻煩。回到張先生的案例,如其持有綠卡時間尚未滿八年,應盡快諮詢專家意見,討論是否應把握時效放棄綠卡。如果已滿八年,則可找專家討論如何事前處理好個人的稅務問題,再以合法的方式完成美籍身分的解除。

附註:8854 表申報說明(摘譯)

  • 表格適用對象
棄籍稅條款適用於終止公民權的美國公民,和結束居留的美國長期居民。8854 表是給在 2004 年 6 月 4 日當天和之後棄籍的個人使用。表格分為三個部分,填寫哪些部分需參照棄籍的日期來決定:
一、如果是在 2019 年間棄籍,請完成第一、第二部分。
二、如果是在 2008 年 6 月 18 日以後至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棄籍,請完成第一、第三部分。
三、如果是在 2004 年 6 月 3 日以後至 2008 年 6 月 17 日之前棄籍,請使用 2018 年的 8854 表申報。

  • 誰應該要申報?
如果您在 2008 年 6 月 16 日之後棄籍,而且符合下述任一事項,那麼棄籍稅的相關規定就適用於您。
一、在您棄籍日前五個稅務年度,您的每年平均淨所得稅,超過 16.8 萬美元(2019 年標準)。
二、在棄籍日當天,您的資產淨值是 200 萬美元或更多。
三、您未能在 8854 表上面表明,您在棄籍日前的五個稅務年度,都已遵照所有聯邦稅負。
四、您的棄籍日是在 2019 年以前,且有以下三種中任何一項:
  1. 延遲繳納稅款。
  2. 可遞延補償項目。
  3. 他益信託。
符合上述的其中一項,您就是「適用棄籍稅者」。

  • 雙重國籍者和特定未成年人的例外
雙重國籍者和某些未成年人(如後定義),即便符合上述第一(平均所得稅超標)或第二項(淨資產超標),並不需要申報棄籍稅。但他們仍然必須要提供上面第三項所要求的聲明保證。

一、雙重國籍者
若符合以下條件,便可能符合所謂的例外情況。
(一)係因出生而成為美國公民,並且同時是另外一個國家的公民,而且持續作為那個國家的公民和稅務居民。
(二)在棄籍那個稅務年度結束止的十五個稅務年度期間,身為美國居民不超過十年(稅務居民的認定,請使用在 Pub.519 第一章中描述的「實質居留測試」進行判斷)。

二、特定的未成年人
如果符合下列條件,便可能符合所謂的例外情況。
(一)在十八歲半之前,進行棄籍。
(二)在棄籍發生前,是美國居民不超過十個稅務年度(同樣稅務居民的認定,請使用在 Pub.519 第一章中描述的「實質居留測試」以判定)。

  • 根據 877A 條款的課稅
在棄籍的這一年,如果是「適用棄籍稅者」,資產的未實現利得,將被視為棄籍日的前一天就按市價賣掉了,而應按這個價值繳納所得稅(即所謂的按市價計算的利得課稅)。此適用在棄籍日所持有的大多數資產權益,但是仍有一些特殊的規定。
一、視為出售所產生的利得,一律要納入考慮。
二、視為出售所產生的損失,需要符合稅法相關規定,才能夠認列。但 1091 條款(關於股票因沖洗交易產生的損失不能認)之規定,則可不適用;亦即此損失可認。
三、淨利得最高可減除的免稅額為 72.5 萬美元。

  • 選擇遞延「棄籍稅(按市價設算)課稅」的繳稅安排
可以選擇是否要遞延棄籍稅(按市價課稅所計算的稅負)的繳納,但一旦做了選擇,就不可再異動;必須遵循下面幾項規則:
一、選擇可以依不同資產分別選擇是否適用。
二、特定資產所遞延的稅負,應在該資產處分掉的當年度到期。
三、在稅負遞延這段期間,必須核課利息。
四、支付遞延稅的到期日不能晚於以下較早的日期:
  1. 在過世年度之申報書的到期日。
  2. 提供擔保的資產不足之時。
五、遞延繳稅應在第二部分的 Section D 中作選擇。
六、必須提供充分的抵押品(例如債券)。
七、必須進行不可撤銷的聲明,放棄任何基於租稅協定可能防礙美國因棄籍而徵稅的權利。

  • 何時要申報?
應在正常所得稅申報書截止日之前申報 8854 表(包括了延長的期限)。如果不需要申報 1040 表或 1040NR 表,請將 8854 表在申報 1040NR 表的截止日之前提交。對大部分的人來說,未延期的申報截止日應會是次年的 4 月 15 日。

  • 郵寄到哪裡申報?
請將您的 8854 表正本,寄到以下地址(或若必須將 8854 表附在您的所得稅申報書中一併補報,則是寄 8854 表影本):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Philadelphia, PA 19255-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