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跑路 新北勞工局不保護勞工?

撰文=鄭國強 製圖=郭怡君

「請勞工局幫我們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好申請失業補助,結果他在文件最下面加上一句話,惟本局無法認定該員是否為非自願離職,這不是很瞎嗎?」一名關廠工人忿忿不平的說。

去年不景氣,許多企業因週轉不靈而宣告倒閉,老闆與大股東攜手跑路,這下可苦了領薪水的廣大勞工。去年新北市宣布歇業的公司約1050家,當中卻發生特殊案例,一家小工廠的老闆不知去向,只剩下資方律師與員工進入勞資調解,但當員工向新北市勞工局要求代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便申請失業救濟時,勞工局卻在最下方加註「惟本局無法認定該員是否為非自願離職」。

老闆跑路,員工淪魚肉

新北市勞工局表示,並非要故意這樣寫那句話,而是以前沒有勞工就業保險法的時候,是根據勞動部頒發的解釋令,作為回應。自民國103年後,可根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三,勞工只要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時,就可以把申請的文件拿去向就業服務站申請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我們只有以前會幫勞工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有就保法後,勞工可以請救業服務站開證明。」

然而投訴人提出去年底的文件似乎打臉了新北勞工局,因為這份非自願離職證明單上面有註記公司及保險證號,下面還蓋了勞工局的章,以及附加強調「惟本局無法認定該員是否為非自願離職。」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 ─ 桃園縣產業總工會顧問盧其宏表示,面對公司負責人,早已不知去向,勞資雙方需經過ㄧ定的調解程序,看調解的內容是發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等等,之後才是歇業等程序「就算老闆跑路了,還有資方其他代表出面。」

不幸的是,這個個案跟其他許多倒閉的工廠一樣,股東也不想介入,資方只派出律師代表。「在協調會上,律師只跟我們說他負責轉達而已,不能作出任何決定,更別說發資遣費、欠薪或者非自願離職證明,所以才會求助勞工局。」投訴的勞工說。投訴勞工表示,老闆跑路以後,欠薪好幾個月了,有人跟我們說公司長期拖欠薪資,就符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條件。

欠薪太久,也可非自願離職

勞資律師吳俊達說,許多公司都常常拖欠薪水,但從拖欠薪水到資遣、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之間還有一段路要走,沒有跳這麽快。

新北市勞工局回應,關於勞基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五款,當老闆發不出薪水時,視同勞動契約改變,勞工被迫終止勞動契約,也可以視為非自願離職。新北勞工局解釋,「不能老闆不發薪水,卻也不准員工去別的地方上班,因此可以要求僱主資遣及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過勞工局仍補充說,在這個程序之下,還是需要經由資方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雙方沒有意見,才會進入調解程序。目前該公司已經進入申請歇業程序。

ㄧ位勞動部高層私底下感嘆說,台灣的勞工法令多如牛毛,但真正發生事情的時候,卻一點也沒辦法提供勞工保障,表示我們努力的空間還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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